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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房屋拆遷,能否要求就近安置?

一、農村房屋拆遷,能否要求就近安置?

農村房屋拆遷,能否要求就近安置?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對農村房屋進行拆遷的時候,被拆遷人如果選擇產權置換的,是可以要求拆遷人就近進行安置的。

相關法律規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一條 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條 因徵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週轉用房。

第二十三條 對因徵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二、拆遷補償的方式

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

除法律規定外,被拆遷人可以選擇拆遷補償方式。

(1)貨幣補償

所謂貨幣補償,是在拆遷補償中,經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協商,被拆遷人放棄產權,由拆遷人按市場評估價為標準,對被拆除的房屋所有人進行貨幣形式的補償。貨幣補償是我國目前城市房屋拆遷補償的主要方式,其主要優點是操作簡單方便,被拆遷人選擇住房可以不受地點等的限制,同時不會產生延長過渡期限、被拆遷人不能及時回遷等後續問題。

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拆遷人如何向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支付貨幣補償款?拆遷人應當將貨幣補償款以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的名義存入本市銀行,由銀行開具特種存款單。由拆遷人將特種支票送達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特種存款單可以用於支付購房款,也可以兑取現金。

(2)房屋產權調換

房屋產權調換是拆遷人用自己建造或購買的房屋產權與被拆遷人的房屋進行產權調換,並按被拆遷房屋的評估價和調換房屋的市場價進行差價結算的行為。產權調換是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方式之一,其特點是以實物形態來體現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的補償。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貨幣補償的規定,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價格,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

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以上就是農村房屋拆遷的相關情況,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存在異議的,或者當事人要求進行就近安置的,可以結合實際的安置地點來進行認定,如果安置點實在太遠的話,那麼也可以選擇貨幣補償的方式來進行處理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