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政策文件對徵地補償標準是怎樣規定的
在徵地實踐中,老百姓對於徵地工作意見比較明顯的就是徵地補償標準的滯後性問題。一些地方的徵地補償標準多年不更新不調整,在開展徵地活動時,給出的補償安置方案採用的還是7、8年甚至10年前的補償標準,導致被徵地農民朋友很難保障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有農民朋友抱怨説,“拆遷致富那是城裏人,咱農村人是越拆越窮。”
對徵地補償標準多久更新一次,一些網友也紛紛提出了自己的觀點,下面我們來看看。
徵地補償標準最好一年更新一次?
有網友説,“徵地補償價格兩年一調整才是科學合理的。”也有人説,“起碼一年更新一次,因為房價隨時都在變化。”還有人“腦洞”大開,認為“徵地補償標準必須每三個月公佈一次”。
有網友提出,“土地是村集體的,價格一定老百姓做主”。這個想法是好的,但是徵地補償標準的制定也有一套法定流程,並不是部分被徵收人説了算,當然這個標準必須公平合理。
更有人擔心徵收方的補償標準是“換湯不換藥”,“五年公佈一次。如果不調整還不是十年前的標準。”
看得出來,大家對於徵地補償標準的更新調整不及時,是不滿意的,都希望加快更新頻率,才能跟上物價水平。大家迫切希望相關法律法規,能夠“站出來”為老百姓説話。
相關法律、政策文件對於徵地補償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跟土地徵收密切相關的《土地管理法》,只有對徵地補償項及具體賠償標準的細化規定,而對於徵地補償標準應當多久時間更新一次則沒有具體規定,這也給了徵收方鑽空子的機會。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也就是説,最終落地的補償標準還是由地方來敲定,那麼地方給出的徵地補償標準能否根據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及時進行科學調整更新,會直接影響被徵地農民能否取得公平合理的補償。
一些地方在徵地時拿出7、8年甚至10年前的徵地補償標準,來開展補償,出現徵收糾紛也就在所難免了。
事實上,目前對於徵地補償標準多久更新一次,是有文件規範的。在《國土資源部關於開展制訂徵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徵地區片綜合地價工作的通知》的附件《徵地統一年產值標準測算指導性意見(暫行)》中則明確提到,統一年產值標準應設定基準時點,一般3~5年調整一次。在該《通知》的附件《徵地區片綜合地價測算指導性意見(暫行)》中又提到,徵地區片價應設定對應的基準時點,一般3~5年調整一次。
這份《通知》是各地政府在更新調整徵地補償標準時參考的重要文件,也可以作為考察徵地補償標準時效的重要文件。也就是説啊,一份徵地補償標準制定出來後,最多不能使用超過5年就必須要更新一次。這是我們判斷補償標準文件是否合法的一個條件之一。
由此反推,上述我們提到的徵收方拿出7、8 年甚至10年前的徵地補償標準來進行徵收,是不合法的。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已明確:徵地補償標準至少5年更新一次
為了從法律上解決徵地補償標準的滯後性問題,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特地加入了對徵地補償標準更新的強制性條款,讓農民在徵地時能夠最大程度上獲得公平合理的補償。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第十七條規定,徵地補償標準按省(區、市)制定公佈的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同時規定區片綜合地價"至少每五年調整或者重新公佈一次"。
這一個法條非常人性化,既限制了徵收方濫用補償標準時效的違法行為,也確保了農民朋友獲得的徵地補償款不受到物價大幅上漲的衝擊影響。
徵收方拿出“鹹魚”般的補償標準來徵地時,被徵收人該咋辦?
有一位當事人曾在諮詢拆遷律師時問道,“我們村要徵地了,但是給的補償標準是2009年的,這都2019年了,太不合理了吧?我們能拒絕徵收嗎?”
咱們可以想象,2019年徵地還用2009年的補償標準,10年間的物價、地價、房價、生活成本早就有了很大的漲幅了,經濟發展水平也大為提高。如果還按照10年前的補償標準來補償,被徵地農民的生活水平不僅不能得到保障,反而還會降低。這是違背徵收法律規定的公平合理補償的基本原則的。
面對徵收方拿出的“鹹魚”般的徵地補償標準,咱們被徵收人一定要擦亮雙眼,不要亂簽字。不要被徵收方口中的政策文件所嚇住,要客觀審查其合法性和合理性。
同時,咱們還應積極利用法律途徑維權。一方面,咱們可以申請聽證,大家夥兒對補償標準提出異議,要求更新補償標準。另一方面,咱們也可以在徵收土地公告下發後,採取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來要求提高補償。
各位網友,大家對於徵地補償標準應該幾年更新一次的問題有什麼想法呢,歡迎留言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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