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地補償款是個人財產嗎?
一、徵地補償款是個人財產嗎?
徵地補償款是否是屬於個人財產,應當根據不同情況來判斷。如果被拆遷的房產是屬於個人財產的話,拆遷補償款也是屬於個人財產。
1、當房產是夫妻一方婚前全資購買,或者由夫妻乙方父母全資購買的,且登記在其一人名下,是其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締結而成為夫妻共有財產,在結婚後仍然是其個人財產。
2、當房產是結婚後才購買的,如果也是由一人婚前財產所全資購買,且登記在其依然名下的,也是其個人財產,這時候解釋為只是其婚前財產換了種存在的形式,如從存款變為等價房產,不影響其婚前財產的性質,不影響其歸個人所有的屬性。
3、如果是登記在一方名下,結婚後共同還貸的,離婚時房子歸房產證上登記一方所有,但是要就還貸強開和房子增值情況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4、另外,房產歸夫妻一方個人所有還是歸夫妻共有,關鍵在於房產證上的登記情況,如果登記了夫妻雙方名字,甚至登記為未出款購房一方的名字,都是夫妻共有甚至未出錢一方個人所有,視為對未出錢一方的贈與,非有法定情形不得撤銷。
還可以經夫妻雙方協商房產歸屬於誰,只要此財產協議合法真實有效。
二、房屋拆遷補償款分割糾紛調解處理的原則有哪些?
(一)確定可取得拆遷利益主體的同住人資格
根據相關規定,在涉及公有房屋拆遷補償糾紛中,對於同住人的界定,為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在被拆遷居住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實際居住1年以上,且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人。這裏的他處雖有住房但居住困難的情況,是指他處房屋內人均居住面積不足法定最低標準的情況,他處房屋的性質僅限於福利性質取得的房屋。
此外還要考慮三種情況:
1、在公房內居住的未成年人的問題。一般而言,允許未成年人在自己承租的公房內居住的,可認定為幫助性質,除另有約定外,並不當然等於同意該未成年人取得房屋的權利份額。因此,該未成年人無權主張分割房屋拆遷補償款,除非其能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居住權並非基於他人的幫助而取得。
2、返城能否成為同住人的問題。要考慮家庭實際狀況,除雙方有協議外,一般情況下可成為同住人分割補償款。
3、外來人員、參軍人員和服刑人員能否作為同住人的問題。根據有關規定,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因結婚而在被拆遷公有住房內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滿1年的;或在本市無常住户口,至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因結婚而在被拆遷公有住房內居住滿5年的;或房屋拆遷時,因在服兵役、讀大學、服刑等原因户籍被遷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處沒有福利性房屋的,均可視為同住人。
(二)審查拆遷資料並聽取拆遷單位意見
由於現實情況紛繁複雜,確定應安置人員存在一定的難度,動拆遷單位在實踐中對動拆遷補償款分割人員的核定有三種形式:
1、動拆遷單位和被拆遷人(以户為單位)簽訂的《房屋動拆遷安置協議》中附有安置人員的名單,除非上述條款被法院宣告無效,一般都按該協議分割動拆遷補償款;
2、在《房屋動拆遷安置協議》中無相關條款,但在動拆遷單位動遷之初以户為單位制定的“兩定表”(即核定人員表、核定面積表)中有相關記載的,一般以該表中的相關內容為參考,依據當事人提出的合理合法的主張,確定安置補償人員;
3、當《房屋動拆遷安置協議》及“兩定表”對相關安置人員均不明晰時,調解人員可至動拆遷單位瞭解具體情況,參考其意見合理確定安置人員。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關於徵收土地所獲得的補償款項是否能夠認定為共同財產,在離婚的時候對此進行平均分割,應當是根據不同的情況來做出不同的處理的,比如説如果是屬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獲得的房屋等相關財產,因此拆遷獲得的補償也是屬於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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