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有什麼區別?
區別在於權利歸屬不同:土地所有權,歸屬集體;承包權,歸屬農户;經營權,歸屬經營者。
1、首先,關於土地的所有權是由我國國家性質所決定的。我國法律明確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因此,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的根本地位堅持不變。
2、其次,土地承包經營權屬於用益物權。在權利內容上,多數觀點認為,土地承包經營權系承包權與經營權的雙重屬性混合。其中,承包權屬於成員權,只有集體成員才有資格擁有,具有身份依附性和不可對外轉讓性;經營權屬於財產權,在權利屬性上具有可交易性。
3、由此,在“兩權分置”下,土地所有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其實並不具備自由流轉的物權屬性。但“三權分置”體制實現了集體、承包農户、新型經營主體對土地權利的共享,從法律制度的角度看,其本質就是確定在不改變土地公有制的基本經濟制度前提下,在土地上分離出一個更加符合市場交易要求的私權——土地經營權。
二、土地承包權和經營權的區別有哪些?
(一)、權利性質不同
土地承包權屬於農村集體組織成員權利中的一部分。
土地承包經營權屬於民事權利中的物權,具有排他性。
(二)、權利內容的不同
1.承包權主要包括:承包土地的權利、其他承包方式的優先權。
2.承包經營權的內容主要包括:佔有、使用、收益權。
(三)、權利放棄的標準不同
1.承包權的放棄主要表現為不參加土地承包,明確放棄與村集體簽訂土地承包合同的權利;
2.承包經營權的放棄要以承包人提前半年書面通知為準,否則村委會不得隨便收回承包地。法律對承包經營權放棄與收回的法律條件規定較為嚴格。
(四)、繼承方面的區別
1.承包權直接的依據是農村集體户口,承包權人的子女應落入父母户口所在地的村集體,因此當然成為村集體成員,也當然地具有農村土地承包權。
2.而承包經營權則因其具有家庭承包方式和其他承包方式,而表現出一定的複雜性。家庭承包方式的經營權是不能繼承的,但是在承包期內,如果承包人死亡,則其同一户口上的其他人可以繼續耕種。但是林地可以繼承。
綜合上面所説的,土地所有權都是歸國家或者是集體所擁有,一般對於公民只有使用的權利,如果公民對此土地進行承包,那麼還可以獲得承包的權利,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來,不同的情形所存在的權利是不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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