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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被徵地的農户有權選擇補償安置方式嗎?

農村被徵地的農户有權選擇補償安置方式嗎?

隨着城鎮化的不斷推進,徵地拆遷是必不可少的發展途徑。但是我們很多被徵地的或者被拆遷的朋友對安置補償的標準或者方式都不太瞭解,就比如被徵地的農户是否有權選擇補償安置方式這也是我們關心的問題。

王先生是甲村的村民,户口為農業户口,王先生代表全家五口人以甲村村民的身份與甲村簽訂了《農業承包合同》,承包了該村旱地2畝、水田1.2畝,共計3.2畝耕地。之後,當地的區政府給王先生髮放了《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確認了王先生一家與甲村之間的農業承包合同關係。多年之後,包含王先生一家承包土地在內的村集體土地被徵收,被徵收土地一部分用於工業園區建設,另一部分用於建設居住用樓房。在徵地補償協議書上,政府給的補償標準是每畝6萬元的貨幣補償。村民們調查後發現,在他們土地上建造的房屋的售價都在每平米4000元以上,他們覺得政府給的該筆補償款太低了,拒絕接受該筆補償款,要求按户分配給他們在工業園區新建的居住用樓房,於是村民向當地政府反映要求變更徵地補償協議條款。

首先,徵地補償協議可以被認為是一種當地政府與村集體之間簽訂的合同,《合同法》第4條和第5條分別規定了合同自由原則和公平原則。作為合同的一方,被徵地農户依據合同自由原則和公平原則享有選擇補償方式的權利。同時,《土地管理法》第48條規定,地方政府應當將確定的補償標準進行公告,並且要聽取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雖然政府徵地行為屬於具有行政強制力的行政行為,但是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已經因為被國家徵收而犧牲了部分利益,關於具體的補償標準的問題,政府和被徵地集體組織之間應當在法律規定的標準上進行協商確定。

另外,2010年發佈的《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做好徵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二項也要求各地採取多元化的安置途徑,保障被徵地農民的生產生活。優先進行農業安置。各地應結合當地實際,因地制宜,採取多種有效的徵地安置方式。在一些通過土地整治增加了耕地以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預留機動地較多的農村地區,徵地時應優先採取農業安置方式,將新增耕地或機動地安排給被徵地農民,使其擁有一定面積的耕作土地,維持基本的生產條件和收入來源。

同時規範留地安置。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範圍內實施徵地,可結合本地實際採取留地安置方式,但要加強引導和管理。留用地應安排在城鎮建設用地範圍內,並徵為國有;涉及農用地轉用的,要納入年度土地利用計劃,防止因留地安置擴大城市建設用地規模;留用地開發要符合城市建設規劃和有關規定要求。實行留用地安置的地區,當地政府應制定嚴格的管理辦法,確保留用地的安排規範有序,開發利用科學合理。

因此,甲村村民有權向當地有關政府部門反映自己的要求和意見,可以要求變更政府給出的補償協議條款,在尊重整體的規劃的基礎上確定新的安置補償方式。

農村集體土地被徵收時,村集體在和政府簽訂徵地補償協議書,如果不接受政府確定的補償標準,有權向有關政府部門提出異議。當地政府應當綜合考慮可能的補償方式,結合被徵地村民的意見確定最終的補償方式和標準。這其中就包括按照規劃用途預留一定比例的國有土地,確定給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或者直接以開發商提供住房的方式進行補償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