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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處理拆遷協議糾紛是行政訴訟嗎

起訴處理拆遷協議糾紛是行政訴訟嗎

一、起訴處理拆遷協議糾紛是行政訴訟嗎?

拆遷協議糾紛是行政訴訟,行政訴訟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一)行政訴訟是解決一定範圍內的行政爭議的活動;

(二)行政訴訟的核心是審查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

(三)被告只能是行政相對人及與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其他組織;

(四)被告只能是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或組織。

二、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有哪些?

(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覆,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徵收、徵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覆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卹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事實上,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相比是具有非常鮮明的法律特徵的,民事訴訟活動中原被告是平等的民事主體,但是行政訴訟則截然不同,行政訴訟最重要的審查內容是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民眾對相關的行政行為不服的,除了行政訴訟,還可以通過行政複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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