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地後竟不按批准的用途開發,誰給你的權利!
徵地拆遷本是一件利好之事,法律規定中對建設用地實行全程管理,但還是存在不少問題和困難。對不按批准的用途開發土地,就是其中一個我們最經常遇到的問題。由於是因徵收方掌握主動,被徵收人往往對日後的開發也不甚瞭解,這類問題往往得不到及時的處理,生產用地、公益事業用地等逐漸被吞食侵佔,嚴重影響城市建設規劃,在整個運作過程中還可能牽扯到我們被徵收人的利益,那麼徵收方這樣做符合法律的規定嗎?
某縣人民政府在該縣某村發佈徵地公告。公告中載明某村一萬餘平方米土地已經某省人民政府批准為建設用地,用於建設某縣第四小學。縣政府隨後安排有關部門與某村協商徵地補償安置事宜。幾個月後,某縣土地交易中心經縣政府批准對外公佈《某國有土地使用權拍賣出讓公告》,將該宗土地作為商業用地公開拍賣,並與次年一月拍賣成交。某村村民不滿縣政府改變土地用途,將其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在本案中該土地的項目上報用途是某縣第四小學的建設用地,並獲省政府批准,屬教育用地性質,縣政府應依省政府批准的用途組織實施徵收。但縣政府沒有依規定給某縣第四小學使用,且未經省政府批准改變土地建設用途,將其作為商業用地公開拍賣,此行政行為違反了法律規定,因此確認某縣人民政府隨意改變徵用土地建設用途的行為屬違法行為。
我國實行嚴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和建設用地。農村耕地只有經過徵收程序轉變為國有土地才能用於建設,但土地徵收必須滿足“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這一目的性需求,否則徵地行為違法。由於近年來地價飛速上漲,賣地收入已經成為許多地方政府的主要財政來源。在利益的驅使下,一些地方政府為了順利通過徵地審批,便以公共項目的名義上報徵地方案,待獲得有權機關的徵地批准後,再把土地賣給房地產開發商或公司、企業,以從中牟利。
有關法律、法規對這種隨意變更土地批准用途的行為嚴厲禁止。《土地管理法》第56條規定,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的,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的約定或者土地使用權劃撥批准文件的規定使用土地。該法第65條還規定了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法律後果,即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當然,由於現實生活的複雜性,禁止也不是絕對的。如果因客觀情勢發生重大變化,確實需要改變土地建設用途,則必須經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報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之後方可改變土地用途。
本案中,某縣政府以建設學校的名義將徵地方案上報某省人民政府審批,獲得批准並徵地後又將該宗土地作為商業用地公開拍賣的行為超越了其行政職權,法院確認該行為違法是完全正確的。
徵收的土地必須按照徵地批文確定的用途使用,未經有權機關批准隨意改變土地用途的行為是違法的。此種違法行為的糾察離不開我們相關被徵收人的關注和監督。因此,被徵收人的土地被徵收後,不能僅僅抱着事不關己的態度,如果產生糾紛,仍應該積極的行使訴訟的權利,既保障土地真真正正用於公共利益的需要,也是日後我們維權的致勝籌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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