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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徵收,你的補償款去向何方

農村土地徵收,你的補償款去向何方

隨着城鎮化的發展,徵收徵用農村土地成了一個大趨勢。

土地的徵收,是一個村的重大事項,涉及村集體中每一個農民的切身利益

而一旦農民的土地被徵收,就會涉及到鉅額的土地補償金。

那村集體和村民對於這土地補償金應該如何分配呢?村集體在這其中又佔據怎樣的角色呢?本文由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專業拆遷律師來給您分析村集體和村民應該如何分配土地補償金?如果補償金被扣留,農民又該怎麼辦呢?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徵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此條例對於被徵收的農民的實際意義是:補償分為土地補償和附着物補償,被徵收農民享有土地上附着物的經濟利益。

附着物的價值主要是房屋,因為房屋是農民自建,所以這部分補償可直接給農民。

但這部分補償價格不高,基本上都是成本價。

而最重比例的補償價格在土地上,但因為土地所有權歸集體所有,農民只有使用權。

所以在補償的時候,土地補償款首先得支付給村集體,再由村集體分配到農民個人。

從而使村集體與農民之間形成了一種代收與被代收的關係。

即村集體先替農民把土地的補償款收了,再把代收的錢分配給農民個人。

也正因為有了這樣一層關係,引發了很多村集體與農民之間的爭錢爭利糾紛。

2、土地補償金變相的“安置”,農民利益如何保障?不乏有個別人員利用職權侵犯農民利益的現象,而這樣的人員通常會以安置補助費支付給村集體,由村集體管理和使用為由,扣押着農民的補償費用或者不足額發放補償金,導致農民的補償費不能足額拿到手,大大侵犯了農民的利益。

那農民的補償款不能足額拿到手或者根本拿不到的時候,我們的農民該怎麼辦呢?在明律師告訴你,如果遇到這樣的情況,利益被侵害的農民可申請召開村民大會,要求內部平均分配補償款。

如不分配,農民可單獨或共同起訴村委會,要求支付相應份額。

在明律師提醒:在遇到與“官”有糾紛的時候,相比較於其他解決措施,法律才是最好的解決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