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建築可以得到拆遷補償款嗎?
別拿豆包不當乾糧,別拿臨時建築不當合法建築。
提到拆遷案件中的臨時建築,可能很多人第一時間都會想到那些亂搭亂建的違章建築,是拿不到補償的。
這其實是個誤區,我們必須明確一點,只要是經過正規審批程序的臨時建築,都是正兒八經的合法建築,在拆遷過程中,是理應得到補償的。
在實踐中,不是所有的拆遷方都會按規矩辦事,總想在“臨時”二字上做些文章、佔些便宜。
今天,在明律師要講的案子,就是一場針對臨時建築的“維權反擊戰”。
無妄之災,臨時建築突變違建
案子的當事人張某,是一個小糧商,生意做得不錯,日子過得也算平順。
2014年,小有積蓄的張某決定把攤子鋪大一點,建一個大點的庫房來收儲糧食。
於是,張某便向自家縣城的城鄉規劃局提出申請,請求建設一處臨時庫房。
同年12月1日,城鄉規劃局作出批覆,同意張某進行庫房建設,該庫房建築面積為775平方米,使用期限為2年。
轉眼到了2016年下半年,庫房的期限快到了,生意蒸蒸日上的張某琢磨着到期之後,是應該續期,還是所幸投入再大一點,找一處地建一個永久庫房。
但還沒等張某盤算明白,來自當地四家執法單位的一張通知書直接敲醒了張某的美夢。
當年7月28日,當地的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國土資源局、城區管理綜合執法局等四部門,以將要進行的一個開發項目為由,聯合向張某發出《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認定張某的臨時庫房為違法建築,要求張某立即自行拆除庫房,且不給予任何補償。
如若不然,四部門將強制拆除。
人在家中坐,鍋從天上來。
張某怎麼也沒有想到,存了兩年糧食的庫房因為一個開發項目,就突然變成了違法建築。
雖説還有幾個月就到期了,但就這麼拆了裏面存放的糧食放哪去,整改通知書上根本沒有給張某緩口氣的時間。
反擊開始,二上法庭拆遷熄火
思前想後,張某覺得這口鍋實在背不起,於是便北上京城,找到我們律所的資深拆遷律師馬麗芬、閆會東,期望律師幫他解決這個難題。
兩位律師瞭解情況後,覺得四部門的要求着實過分,這個案子大有可為。
於是,兩位律師在張某的委託下,開始了一場針對臨時建築的“維權反擊戰”。
首先,我們就四部門的行為向縣政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來爭取更多的維權籌碼。
但是,縣政府對我們的申請並不買賬,只是以不在複議範圍內為理由,不受理申請。
隨後,在明律師以縣政府的此番行徑作為標靶,向該市的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市中院撤銷縣政府的決定。
經過激烈的庭審,市中院認定縣政府行政違法,判決我方勝訴。
案件到此並沒有結束,因為四部門的《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依然有效,張某的庫房仍然岌岌可危。
我們在拿到一份勝訴判決後,趁勝追擊向縣法院提起訴訟,訴四部門的《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不合法。
我方律師認為,雖然張某的庫房是臨時建築,但之前經過了合法的審批,此時兩年期限未到,庫房系合法建築無疑,四部門責令拆除且不給予補償的行為不合理不合法。
公道自在,臨建拿到高額補償
四部門眼見即將敗訴,這個項目的開發商考慮漫長訴訟過程會導致其遲遲拿不到地,從而帶來巨大的商業損失,主動提出和張海協商談判。
因為我們律師前期佔據法律優勢,最終在談判桌上,開發商給予了張某305萬元的徵收補償,這個補償額較周邊的拆遷户要高出101萬元左右。
官司了結,張某拿到了一份非常可觀的補償款,這對於我們律師來説也是一件值得慶幸的事情。
從這個案件中我們可以知道,臨時建築雖然是臨時建設的,批准期限較短,但絕不意味着臨時建築就是非法的,是不能取得補償款。
在合法期限內的臨時建築,就是合法建築,享有同等的拆遷補償權利。
在這裏,在明拆遷律師想要提示廣大被徵收人,如果遇到類似的情況,不要因為建築的臨時而膽怯,不要因為政府的強勢而畏懼,該爭取的權利,我們一分也不能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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