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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方下發的文件一定得注意,稍不留神房屋可能就危險了

徵收方下發的文件一定得注意!稍不留神房屋可能就危險了

相信有很多被徵收人都實施過這種行為,那就是認為徵收方下發的相應文件不重要,要麼就撕掉要麼就放在角落裏積灰。

但是您知道嗎,這種行為不僅不可以阻止文書生效,反而還會延誤了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的大好時機。

接下來,我將通過一則案例為大家進行解讀。

一、基本案情概要

當事人李先生在某地國有土地上有一處面積約為215平方米的二層小樓房,2018年年初,當地下發了《徵收公告》。

該《徵收公告》,此次徵地拆遷工作將一直持續到2018年8月份。

在徵地拆遷工作期間,徵收方曾多次找到李先生來協商拆遷補償的事項,但雙方就拆遷補償款遲遲未能達成一致意見。

因為李先生認為,周邊房屋市場價值已經達到了每平方米12000元-15000元,但是徵收方給出的拆遷補償款僅僅為8100元每平方米。

後來,徵收方提高了拆遷補償款,但還是沒有達到李先生的心理預期,所以雙方就拆遷補償協議遲遲沒有達成一致意見。

後來,徵收方出具一份《房屋徵收補償決定》,《補償決定》中的補償數額仍是最近徵收方提供的拆遷補償數額,所以李先生就沒當回事兒,當着徵收方工作人員的面兒就把《補償決定》給撕毀了。

可李先生沒想到的是,半年後,當地人民法院作出了一份強制執行裁定,李先生所居住的房子即將被司法強拆。

二、律師解讀

我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也就是説,徵收方在下發《房屋徵收補償決定》後,已經通知了李先生,李先生在接到《房屋徵收補償決定》後將其直接撕毀,後續也不提起行政複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且不履行《補償決定》中約定的內容,所以才會導致司法強拆。

所以,在此我建議咱們廣大被徵收人在徵地拆遷中,如果收到了《房屋徵收補償決定》、《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或者《責令限期拆除決定》後,一定要第一時間向上級行政機關提起行政複議或者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果我們不進行救濟的話,那面對我們就將是司法強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