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徵地拆遷 > 拆遷安置

拆遷安置補償糾紛屬於什麼糾紛?

拆遷安置補償糾紛屬於什麼糾紛?

一、拆遷安置補償糾紛屬於什麼糾紛?

拆遷安置補償糾紛可能屬於民事糾紛、也有可能屬於行政糾紛。不同類型糾紛的處理方式如下:

1、拆遷糾紛屬於行政糾紛的處理方式

(1)行政裁決

經當事人申請,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的內容應當包括補償方式和金額、安置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2)依法起訴

拆遷當事人不服裁決的,可以自收到裁決之日起60日內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同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收到裁決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3)強制拆遷

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拒絕執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裁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內不搬遷的,可以依法強制拆遷,由房屋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責令有關部門執行,或者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2、拆遷糾紛屬於民事糾紛的處理方式

(1)起訴

如果拆遷當事人之間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拆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2)申請仲裁

如採取仲裁方式,拆遷當事人必須自願達成仲裁協議。仲裁協議包括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方式在糾紛前或糾紛後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仲裁委員會的選擇由當事人協議確定。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不能達成補償協議還可以拆遷嗎?

1、不能達成補償協議還可以拆遷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2、協商一致後通常都會簽署補償協議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麪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三、拆遷起訴需要哪些證據?

拆遷起訴需要的證據包括提供過渡時期臨時用房給被拆遷人的證據等,此外還需要提交以下證據:

1、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權證;

2、證明被拆除房屋的結構、房屋的性質、房屋的建築面積等證據;

3、當被拆除的房屋所有權證上記載的所有人與主張權利的被拆遷人不同時,還需要提交證明拆遷人對於被拆遷房屋享有接受補償安置權利的證據;

4、證明房屋被拆除的時間的證據;

5、已達成前拆補償協議的,還應當提交拆遷補償協議;

6、經過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裁決的,還應提交裁決書;

7、拆遷許可證;

8、房屋拆遷公告及張貼公告的照片資料;

9、新建建築物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工程竣工驗收證明;

10、房屋被拆除前的面積丈量報告;

11、向被拆遷人支付補償金、房屋搬遷費、電話遷移費、及過渡期安排補助費的憑證;

12、用以安置被拆遷人的房屋平面圖、建築面積、竣工驗收報告等。

若被拆遷方選擇的補償方式是產權置換,那麼拆遷方就需要親自安排安置事宜、或者是支付安置費,否則就有可能會引發安置糾紛。糾紛發生後,各方當事人都需要依法收集相關對自己有利的證據。若是對拆遷安置補償糾紛屬於什麼糾紛還有相關的疑問,可以點擊下方“立即諮詢”按鈕,本站網會匹配專業律師為您服務。

網站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