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土地地面附屬物怎麼賠償?
一、徵收土地地面附屬物怎麼賠償?
1、徵收土地地面附屬物可能會照價賠償,被徵收方獲得的賠償金數額。
地上附着物補償標準由省政府制定並公佈執行,各省分別制定了實施土地管理法細則或辦法,大部分省授權設區的市政府制定附着物補償標準。法律、法規沒有明確制定該標準的年度限制,有的市制定的標準執行年度跨度十年,有的跨度5年。實際工作中應根據市場物價變動情況及時調整補償標準,按照前三年產值標準理論,附着物補償標準最低應在三年調整一次。
2、地上附着物補償費是包括地上的各種建築物、構築物,如房屋、水井、道路、管線、水渠等的拆遷和恢復費用。
(1)地上林木的補償或砍伐費等。其具體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計算地上附着物補償費,按照拆什麼補償什麼,拆多少補償多少,並且不低於原有水平為原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當地建築材料、勞動力和運輸等費用,按各類建築物和構築物的等級和結構進行測算,制定符合當地物價水平的地上附着物補償標準。林木補償費按樹木的大小進行補償,如已成材的,可以由原所有者砍伐,但不再支付林木補償費而發給砍伐費。果樹、經濟林等則根據投入情況予以補償。
(2)對所拆遷的房屋,按房屋原有建築物的結構類型和建築面積的大小給予合理的補償。補償標準按當地現行價格分別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產被拆遷的,由用地單位按原標準支付適當的拆遷補償費;需要拆除的,按其使用年限折舊後的餘值,由用地單位支付補償費。但是,拆除違法佔地建築和超出批准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
二、國家可以強制徵收土地嗎?
1、國家可以強制徵收土地。
徵收土地本來就是帶有強制性的。這這種強制性並不是無任何約束的強制,而是法律下的強制,必須依法履行規定的法律程序,只要履行了法定的程序,農民就必須交出土地。
2、合法徵地的補償,當然是很少的,也土地出讓的價格相比,差距很大,這一點也體現出了徵地的強制性。
合法徵地的補償標準,由當地市縣政府制定,當然,省政府一般應制定一個控制線。合法徵地的,當地市縣政府和國土局應當依法發佈《徵用土地方案公告》和《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其中的《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中應當明示補償安置標準,農民也正是通過這兩個公告才得知土地被徵用以及補償安置標準的。如果沒有這兩公告,則基本可以認定徵地不合法。
三、農村房屋拆遷之前需要告知農民嗎?
1、農村房屋拆遷之前需要告知農民。
在徵地之前有一個告知的、確認的和聽證的程序。告知就是告訴這塊地我將來用於徵了幹什麼,在什麼位置,有多大面積,補償標準,安置途徑,還有社保的情況,都應該讓被徵地的人知道的。通知就明確地強調徵地告知要落實到村組和農户,不能落下一户。
2、如果農民對徵地存有異議,可以向有關部門申請聽證。
對於農民起訴的合理要求,必須妥善給予解決。不同意的是肯定不能實施徵地,如果這個必須要徵,那麼必須要和農民協商一致,不能強行徵地。
被徵收的土地上若是有附着物,那麼徵收方需要對此附着物也進行補償。具體徵收土地地面附屬物怎麼賠償,當然是需要協商確定的。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識內容僅供參考,如果還有其他問題可以點擊下方“立即按鈕”諮詢專業律師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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