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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當如何拿自己的拆遷補償款才不會上當?

經歷了徵地拆遷的人都知道,要拿到合理、足額的徵地拆遷補償款並不是件容易的事兒。

應當如何拿自己的拆遷補償款才不會上當?

但在現實的拆遷中,徵地拆遷補償款普遍偏低卻也是常見的事情,這嚴重的侵害着被拆遷人的權益。

從經濟損害到精神損害,被拆遷人都要經歷一番,但還是存在徵地拆遷補償款上的糾紛。

那對於徵地拆遷補償款,被拆遷人應該要如何拿才能保證自己不吃虧上當呢?下面由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拆遷律師來為您講解怎樣拿徵地拆遷補償款。

一、關於徵地拆遷補償款內容的支付

徵地的補償費用主要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着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

對於這幾項費用的支付,《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條是這樣規定的: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着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徵地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

關於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具體使用分配辦法土地管理法沒有明確説明,但是有法律明確規定:應當以法定程序經本集體成員決定。

二、把失地補償款分給沒被徵地的村民是否合法

根據《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行使土地所有權的集體土地經營管理單位。

但被徵收的屬農民承包經營的土地或者自留地,集體土地經營管理單位又未能調整其他數量和質量相當的土地給農民繼續承包經營的,應當將不少於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被徵地農民。

這已很明確規定只能“支付給被徵地農民。

當然,地方的實施法規嚴格適用在本地方上,但對其他省市的政策施行是具有導向作用的,有一定的參考價值。

因此,如果將徵地補償款補償給其他沒失地的村民,顯然損害了失地農民的利益。

各地方可依據地方具體規章政策來找出相關的指導文件。

三、2017年徵地補償款提留比例是多少呢?

關於徵地補償款的提留問題,是被徵地農民經常問到的問題。

在徵地補償款的分配過程中,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按照一定比例予以提留,但是這個比例不應當是由村委會單方決定,而是必須經過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法律依據就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2010修訂)第二十四條明確規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七)徵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

此外,《國土資源部關於完善徵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國土資發[2004]238號)規定:“(四)土地補償費的分配。

按照土地補償費主要用於被徵地農户的原則,土地補償費應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合理分配。

具體分配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

土地被全部徵收,同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撤銷建制的,土地補償費應全部用於被徵地農民生產生活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