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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拆遷中能獲得補償種類

在企業遇到拆遷時,往往並不知道影響企業拆遷補償的因素有哪些,這就會使企業在與拆遷方協商補償條件的過程中佔據信息上的劣勢,無法有效地主張自己的權益,從而無法及時解決拆遷補償問題,終導致被拆遷企業喪失有利的協調談判機會,最後被強拆。

企業拆遷中能獲得補償種類

所以,對於被拆遷企業來説如何評估企業因拆遷造成的損失,以及如何正確提出補償要求就顯得尤為重要,只有全面而清楚地掌握法律上所認可的企業財產上的損失和可以得到補償的停產停業損失,才能做到有的放矢,積極正確的維護企業自身的合法權益。

具體來看,企業在拆遷中可以得到的補償主要通過以下不同方面表現出來。

企業作為用益物權人獲得補償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第二十三條規定,對因徵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

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依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因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拆遷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因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徵收、徵用致使用益物權消滅或者影響用益物權行使的,用益物權人有權依照本法的規定獲得相應補償。

用益物權包括佔有權、使用權和收益權,主體主要為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宅基地使用權人和地役權等。

《民法典》的規定“承包地被徵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依照本法的規定獲得相應補償。

依據上述法條,我們可以歸納出,企業主作為其已取得的建設用地的用益物權人,是其獲得拆遷補償的法律基礎。

企業在拆遷中的權利

1、有權獲得搬遷補助費、停產停業損失,給付補助費的義務主體是拆遷人。

2、主要的兩大類補償是土地使用權補償和地上物補償。

土地使用權是合法土地使用權人所擁有的重要資產。

城市房屋拆遷中對土地資產即土地使用權價值的補償。

土地使用權的補償有時會根據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開發、利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而地上物的補償類似於財產的補償,一般是評估確定地上附着物,例如樹木、泵井、雕塑等物品的價值進行補償。

企業拆遷補償方式:按照法律規定,有貨幣補償和房屋產權調換兩種方式,但是房屋產權調換通常是居住用房的補償方式,作為企業拆遷補償方式一般為貨幣補償。

停產停業綜合補助費:

根據拆遷房屋的區位、使用性質,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590號令)出台後的規定,按每建築平米800元至3000元一次性給予。

地方性規章可能會作出更具體的規定,但任何地方性規章都不得同國務院規章想牴觸。

停產停業損失:

停產停業損失包括兩方面一方面是經濟損失,即因停產、停業使被拆遷人失去了獲得利潤額機會,經濟損失其實就是被拆遷人的利潤損失;另一方面和是因拆遷而必須發生的一些費用。

一般有以下幾項:

1、設備、儀器、生產成品、半成品或商品的搬遷運輸費用;

2、設備、儀器、搬遷過程中發生損壞的費用及重新安裝調試的費用;

3、生產成品、半成品或商品搬遷過程中發生損壞的費用;

4、停產、停業期間職工(包括離退人員)工資、福利費、各種保險等社會基金;

5、企業因拆遷倒閉、解散後支援的安置費用;

6、為特定經營環境而設的牌匾及其他裝飾物的報廢損壞的費用;

7、生產、經營證照的重新辦理或變更的費用;

8、因解除房屋租賃關係而發生的房租損失及違約賠償金或安置房屋承租人的費用。

以上這些停產停業的費用一般需要企業主提供相應的往期經營賬本或設備具體型號來證明具體損失數目。

如果被拆遷的企業主無法證明,拆遷方一般也會提供一定參考數據,但拆遷方提供的參考數據一般很低,所以還是建議企業主在拆遷前就留存好經營狀況和廠房設備的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