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強拆,訴訟時效要重視
隨着國家經濟土地的不斷髮展,人們對生活品質追求不斷提高。尤其是城市和農村的土地逐漸稀少,強行拆除的新聞和事件比比皆是,類似“老破小”的小區或者平房,都因為面積小的問題而不能滿足居民對於舒適生活的追求,所以房屋主人都會因地制宜地進行了規模不等的擴建,以此來改善生活質量。但如果是未經過行政部門審批,也未登記在房產證之中的“自建房”幾乎全部都會被認定為違法建設,逃離不了被拆除的命運。
有的居民認為自己的建築不屬於違建,因此不斷向街道和市長熱線反映情況等方式,期望可以通過這些途徑使自己的“違建”不拆或晚拆,但是這些途徑存在着推諉扯皮、進程緩慢的問題。而最切實有效的訴訟方式就很有可能會因拖延而錯過了訴訟時效。
一、什麼是行政強拆呢?
行政機關為了實現行政目的,依據法定職權和程序做出的對相對人的人身、財產和行為採取的強制性措施。
行政強拆的主體一定是地方政府,必須通過公權力才能對個人的房屋利益進行損害。在這個時候,若是對政府的行為舉動不滿,與政府部門之間還可以進行協調,但是如果協調不好,就得視情況起訴至法院,讓法院來定紛止爭。
行政強拆是政府下達的命令,因此不管被拆遷者是否已經在上訴或在訴訟期內,都不會影響強拆行動的執行,可以説比較雷厲風行,屬於死命令式,不管你訴訟是否成功,都不影響它目前的行動。
行政強拆直接傳達的是上級政府的命令,運用的是直接的行政力量,處理方法比較雷厲風行,其他的政府部門和有關機構也沒有辦法對其進行監督,總體來説對他的約束力比較小,因此社會上對行政強拆普遍持不滿態度,因此它的社會公信力較差。
二、行政拆遷的時效多長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有如下規定:
第四十四條
對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四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以上的法條可以總結為:對於被強拆等行政案件當事人不服的,有兩種訴訟方式:
①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不服複議決定的15日內向法院起訴;
②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法院起訴。
而對於遭受不明主體強拆的人來説,是否會因為查找是哪個政府部門做出的拆除決定而超過了個6月的起訴期限,導致錯失了勝訴權利呢?答案是否定的,向法院起訴的條件之一是有明確的被告,而對於不知是何人作出拆除違建的情況來説,不應認定為拆除之日是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應當以當事人得知作出行政強制行為主體之日起起算,所以不會超過訴訟期限。
綜上所述,若是政府的行政行為侵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時,舉報投訴、市長熱線等方式固然可以選擇,但是不要忘記最切實高效的訴訟方式來解決。如若遇到被不明主體強拆的問題,也建議您聘請專業的律師團隊來完成舉證、訴訟等繁瑣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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