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徵地拆遷,村委會一手遮天?這5點弄清你就有底氣了!
要點一:村委會的性質——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
要了解村委會能幹什麼、不能幹什麼,首先要了解它的性質。
關於村委會這一組織的法律規定其實非常簡單易找。
我國於1998年通過施行《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該法第二條對村民委員會這一組織的性質和職權給出了明確定位。
法律規定,村民委員會是村民進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
所以它絕對不是政府部門,這一點大家要有清楚地認識。
它不是政府,所以它能做的事,也將受到法律法規更多的限制。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賦予它的職能是辦理本村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同時,村民委員會向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
也就是説,在徵地拆遷來臨時,村委會應是代表村民權益的力量,而非與此相反。
不過需要指出的是,實踐中在很多情況下村委會還依據《民法典》《農村土地承包法》等規定代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職權,行使農村土地所有權人的大部分權利。
也正因此,其在徵地拆遷中的地位變得複雜而微妙起來。
要點二:村委會無權徵地只有一定級別的行政機關才能依法實施徵地。
根據《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市、縣人民政府才能擬定徵地相關手續逐級報批。
徵地在省政府、國務院獲批後,應當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公告並實施。
村委會並不是某一級政府,並不具有行政職權,自然無權徵收土地。
如果您看到徵地公告等類似文件以村委會的名義發出,就要提高警惕了。
在合法徵地程序中,見到公告,村民就應當到地方人民政府的指定的鄉鎮人民政府辦理補償登記了。
如果徵地項目並非依法獲批, 則可能存在“未批先佔”等土地違法情形,村民的補償權益勢必受到損害。
實踐中,也存在村委會組織實施騰退拆遷、舊村改造、“以宅基地換房”等項目的情況。
從嚴格意義上説,這些項目並非合法的徵收項目。
它的實施程序完全在法律規定的框架外進行,更多的要靠村民的意思自治。
譬如“以宅基地換房”,其本質是宅基地自願有償退出的一種形式,是農村土地改革試點的一種實施方法。
村委會在鄉鎮政府指導下鼓勵村民參與是沒有問題的,但不具有任何強制性,更不能動輒實施幫拆、助拆行徑。
簡言之,如果村民不確定要不要參與這類項目,就要及時諮詢律師,並且在弄清楚之前拒絕在任何文件上簽字,避免稀裏糊塗就放棄了自己的宅基地、房屋權益。
要點三:村委會不能代替村民表達涉徵收的意見
有的村民朋友可能會遇到這樣的情況:徵地過程中,補償安置協議是由村委會統一代替村民簽訂的,甚至從頭到尾都沒好好看過補償安置協議。
徵地事關農民的切身利益,農民本人卻不知道補償安置的詳情,也沒有機會表達自己的意見。
這顯然是不合理的。
有些基層行政村的村域較廣、村民較多、住宅分散,但這不是徵收方為了加快速度而省略程序的理由。
被徵地農民有權得知徵地補償的情況,也有權對擬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提出意見、要求聽證。
徵地中的知情權、參與權、申訴權是被徵地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户都享有的,農户的權利不能被村委會所直接“代表”。
實踐中村委會、村民小組擅自“製作”有村民簽字、手印的“放棄聽證聲明”的情形比比皆是,這是弄虛作假的違法行為。
而對於代簽補償協議這回事兒,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補償費歸所有者所有。
由於土地的所有權歸屬集體,村委會、村集體經濟組織,就土地補償費與徵收方簽訂協議是沒有問題的。
但是,村民是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權人,是宅基地的使用權人和其上房屋的所有權人。
徵收方應當就這些補償事項與村民單獨簽訂補償協議,而不是讓村委會一併包攬。
要點四:村委會不可隨意支配徵地補償款
上面我們提到,徵地補償款中的土地補償費歸村集體所有。
此外,徵地需要安置被徵地農民,如果所涉項目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安置,安置補助費也將支付給村集體。
但依據各地方的具體規定,當農村村民因徵收而“進城上樓”,本集體經濟組織不再另行批地建房的情況下,土地補償費至少有70%要分配給村民,安置補助費應當直接支付給村民。
實踐中大部分都是這類情況,真正能夠“另行審批宅基地建房”繼續維持整村建制的少之又少。
這些徵地補償款項支付後,可能交由村委會管理。
但村委會絕對不可隨意支配、使用。
這些款項如何使用、是否真正用於失地農户的安置和社會保障問題,應當由集體討論,並接受村民監督。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四條明確規定,徵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
要點五:村委會無權強制拆除村民房
屋徵收中,對那些不配合的村民採取“以拆違促拆遷”政策,或者是打着“幫拆”名義拆除房屋的事並不少見。
一些村委會罔顧國家法律,找出各種理由拆除村民家的房屋。
頗有些“縣官不如現管”的感覺。
廣大農民朋友要記住的是,無論有什麼理由,村委會強制拆除民房都是違法的。
徵地中,被徵地農民不搬遷的,應當由地方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也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在農村查處違建房屋,也應依照《土地管理法》或《城鄉規劃法》的規定,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一些農村鄉鎮已改由街道辦事處管理,但其性質仍屬農村)處置。
需要特別強調的是,許多“幫拆”都是“被幫拆”,村民根本沒有同意拆房,更沒有主動請村委會來組織村民甚至不明身份社會人員來幫忙。
法律上沒有“幫拆”這一説。
最後,在明律師提醒廣大農民朋友,圍繞土地徵收和宅基地上房屋拆遷,您可能還會遇到許多複雜情況。
村委會在農村生活中固然起着關鍵作用。
但是,其作為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應當受到法律的約束、接受村民的監督、誠懇為村民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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