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應對拆遷方提出的“責令停產停業”
企業主在遭遇拆遷時,常常會面臨拆遷方或者村委會甚至鎮政府實施的一種“圍魏救趙”的策略:他們並不主動與被拆遷企業協商或商談拆遷補償事宜,也不催促限期搬遷或限期簽約,而是以“治理環境”、“廠區整頓”、“預備拆遷工作”為理由,單純要求企業主間歇性地或持續性地停產停業,或間歇性地停水斷電。
對方常常回避這些停產停業與拆遷行為之間的關係,從而使被拆遷的企業主不知何處申訴,不得不默默承擔其中的經濟損失,進而逼迫企業主主動接受低價補償,甚至主動搬離被拆遷的地塊。
大多數企業主對於這類帶有公權力背景的機關所做的要求無法準確區分其行為性質及合法性,便也常常束手就擒或者是暴力抗拒.前者無疑是放縱了拆遷方的違法行為,被其擺佈;而後者也常常“搞了大新聞”,突破底線,導致自己也陷於違法境地從而敗居下風。
那麼,被拆遷企業如何遊刃有餘地應對拆遷方的這種策略呢?
被拆遷企業想要處理好強加在自己身上的“停產停業”,首先要明白其性質。
從行政法角度,依字面意思,鎮政府及其他部門所做的“責令停產停業”的性質可能有兩種類型:一是標準的“責令停產停業”,屬於行政處罰,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違反的行政管理秩序所受到的行政主體做出的制裁。
而由於責令停產停業是僅僅比暫扣、吊銷執照和許可證行政拘留這兩種處罰手段輕,因此,法律上對於責令停產停業的實施作出了限制。
另一種是廣義上的責令停產,屬於行政強制措施,是為了制止違法行為、避免危害發生而對企業做出的強制性限制。
首先,如果屬於行政處罰,按《行政處罰法》規定,僅有法律、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可以創設責令停產停業的行政處罰。
即便是部門規章和地方性規章都不能創設“責令停產停業”這項處罰。
而如果其性質屬於行政強制措施,則按照《行政強制法》規定,也僅能由法律與法規進行創設。
舉重明輕,更低一級的區政府、區部門、鎮政府都無法自行用各類名目的紅頭文件來創設“責令停產停業”這一行為。
其次,無論是行政處罰還是行政強制,都有法定實施程序。
如果是屬於行政處罰,則必須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而且必須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程序,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舉行聽證。
如果是行政強制措施,則按法律規定其強制措施不得委託其他機關或單位執行,因此拆遷單位、鎮政府甚至村委會絕不可能成為被委託執行強制措施的對象。
且行政強制措施的執法人員必須具備相應資格。
被拆遷企業可以要求執行人員出具相關身份證件以考察其程序合法性,行政機關的合同工、臨時工是不具有相應執法資質的。
回到具體情況中,以北京為例,可能同被拆遷企業利益相關的有關停產停業的規定,我們大體檢索了一下,大致有如下一些,我們逐條分析:
1,《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北京市法規,2014年3月實施。
第九十二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有關排污單位拒不執行市人民政府責令停產、限產決定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查封排污設施,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執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建築拆除施工或露天燒烤的應對措施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而第二十一條規定:在大氣受到嚴重污染,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危害人體健康和安全的緊急情況時,市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啟動應急方案,按照規定程序,通過媒體向社會發布空氣重污染的預警信息,並按照預警級別實施相應的應對措施,包括:責令有關企業停產或者限產、限制部分機動車行駛、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和建築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燒烤、停止幼兒園和學校户外體育課等。
有關排污單位應當執行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應對措施。
以上兩段法條出現兩處“責令停產、限產”,性質均屬於行政強制措施。
但注意,做出這一措施決定的行政機關是市人民政府,即便違反後做出罰款處罰的也必須是市環境保護部門。
現實中,站在拆遷方的鎮政府、村委會時常狐假虎威,以環衞旗號,逢霧霾便要一股腦責令所有企業求停產。
而實際情況往往缺乏市政府和市環保部門的授權,或者一些被停產企業往往不在及政府所列排污單位名單中。
這種情況下,企業主最好講究“鬥爭策略”,一方面暫時配合相關停產並留存鎮政府要求停產的證據,另一方面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看起要求停產是否有依據。
只要覺察可能屬於無上級授權的責令停產,便可針對其違法要求停產這一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複議或訴訟。
要知道,對於被拆遷方人説,對拆遷方提起的任何複議和訴訟,無論是否有關拆遷事宜,都是日後開始拆遷時有力的談判籌碼。
2.《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建材工業穩增長調結構增效益的指導意見》,行政法規,2016年5月生效。
在第二節減壓過剩產能中提到:(五)淘汰落後產能。
污染物排放達不到要求或超總量排污的,實施按日連續處罰;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能耗超限額的,應在6個月內整改達標;確需延長整改期限的,經申請可延長不超過3個月的期限;逾期仍不達標的,依法關停退出。
產品質量達不到國家強制性標準的,依法查處並責令停產整改,6個月內未整改或整改仍不達標的,依法關停退出。
安全生產標準化和安全生產條件達不到要求的,應立即停產整改,6個月內未整改或整改仍不達標的,依法關停退出。
另外,在第五節“完善支持政策”中提到:
(二十)嚴格執法監督。
……質檢部門要加大建材產品抽檢力度,對產品質量不達標的,依法責令整改並予通報;對無證生產水泥的,依法責令停產、處罰並向社會公告。
嚴格安全生產監督執法,依法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建材企業,及時公佈建材企業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信息。
這段法規其實就是當下熱門的“落後產能淘汰”的內容。
當然從科學立法角度這類“指導意見”難堪“行政法規”的大任,因為“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這種規定有太大的模糊性。
但這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是對水泥熟料、平板玻璃這兩個行業產能的調整,因此其他行業是無法類推適用。
3.《國務院關於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脱困發展的意見》、《國務院關於鋼鐵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脱困發展的意見》,行政法規,2016年2月實施。
這兩部行政法規同與前一項相似,一部針對煤炭行業,一部針對鋼鐵行業,都屬於落後產能淘汰的內容。
核心內容一致,“產品質量達不到強制性標準要求的,依法查處並責令停產整改,在6個月內未整改或未達到整改要求的,依法關停退出。
此處的強制性標準要求也屬於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可查內容,實踐中許多基層執法部門自己也不清楚強制標準的具體要求。
我們再查詢標準內容後,同樣也可以相應的進行復議和訴訟。
另外還有一些針對不同行業的相關行政法規涉及停產停業。
總結來説,責令停產停業屬於程度較重的一項行政強制措施或者處罰,相關的行政法律法規多會對其實施設定必要限制,或是要求具備明顯的不合格、違法性才施以停產停業,或限制實施主體往往只到區縣一級政府部門。
因此,被拆遷企業面臨各種旗號的“責令停產停業”,要做好見招拆招的準備,首先看其停產停業行為是否有明文法律法規依據,再看其程序是否規範,即便有明文法規規定,基層辦事部門也常常是濫竽充數地將所有企業都框進去,我們只要嚴格審查其法規實質要求,必能找到其“責令停產停業”法律上的漏洞。
而這些法律漏洞,正式同拆遷房進行博弈的重要籌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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