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不享受徵遷補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
根據上述司法解釋可知,對於補償安置的對象一般的認定標準為是否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而根據各地徵收補償安置方案的不同,對於安置對象的認定也是不同。通常有以下劃分標準:農村或非農户口、村民資格、是否在本村居住、是否外嫁、是否在外就讀户口遷出、宅基證的有無、宅基地的來源等。
因此,應當根據被徵收範圍內的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在該地區具體有哪些人不符合安置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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