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地補償協議可以申請仲裁嗎?
徵地補償協議可以申請仲裁嗎?
可以申請;
根據 《辦法》 規定, 這些情形可申請仲裁: 對土地補償費標準和人均耕地面積、 安置農業人口數的認定有爭議的, 由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協調和裁決; 對安置補助費、 住房安置標準有爭議的, 由被安置人員申請協調和裁決; 對安置對象的認定有爭議的, 由異議人申請協調和裁決; 對房屋、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補償標準有爭議的, 由其所有權人申請協調和裁決。
被徵地農户涉及多個申請人和多個申請事項的,應當以户為單位一次性提出協調、裁決申請。提出爭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和其他權利人是協調、裁決的申請人。組織實施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區縣(自治縣)國土資源部門是協調、裁決的被申請人。
有異議可先申請協調
《辦法》規定,若申請人對徵地補償安置標準有異議的,自收到通知領取徵地補償安置費用或簽訂徵地補償安置協議的書面告知之日起6個月內,可向被徵收土地所在的區縣(自治縣)政府申請協調。在通知領取徵地補償安置費用或簽訂徵地補償安置協議的書面告知中,被申請人應告知申請人申請徵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的期限,未告知的,申請人可自收到通知領取徵地補償安置費用或簽訂徵地補償安置協議的書面告知之日起2年內申請協調。但申請人對本辦法施行前已批准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異議,且被申請人未補充告知的除外。
自收到協調申請5個工作日內,區縣(自治縣)政府協調工作機構未作出書面不予受理決定的,視為受理。 《辦法》規定,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自收到協調申請之日起 5 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收到補正通知書10日內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申請人放棄協調申請。補正申請材料所用時間不計入協調期限。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應組織各方當事人當面協調,並由協調機關作出協調意見書。
如未達成一致意見的,協調意見書應載明,申請人申請裁決的途徑和時限。 《辦法》規定,如協調達成一致意見的,協調意見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同意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最長90日內應裁決
徵地補償安置爭議經協調未達成一致意見的,以自收到協調意見書之日起60日內,申請人可向市政府申請裁決,裁決申請材料應採取當面遞交或者郵寄的方式遞交市國土資源部門。
自收到裁決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未作出不予受理決定的,視為受理。
自受理裁決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市國土資源部門應將裁決申請書副本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交與徵地補償安置爭議有關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否則,視為沒有證據、依據。
自受理裁決申請之日起60日內,裁決機關應作出裁決決定。情況複雜需延長期限的,經市國土資源部門負責人批准,可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辦法》規定,裁決書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綜合上面所説的,徵地補償只要沒有協商好是很容易引起各種糾紛的,在發生之後一定要學會用正常的法律途徑來解決這些事情,只要有證有據就一定可以拿回屬於自己的被償款,因此,在任何時候都要懂得用法律知識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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