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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壽寧農田徵地補償規定是什麼?

福建在省份建設的時候通常都需要將農民所使用的土地變成徵收的對象,徵收就需要補償,那麼,福建壽寧農田徵地補償規定是什麼?其實農田的補償相較於一般土地補償的標準要複雜得多,而具體的標準還需要依據農田產值進行計算。下面來看看具體的內容。

福建壽寧農田徵地補償規定是什麼?

一、福建壽寧農田徵地補償規定是什麼?

依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政府在對耕地進行徵收之時,土地補償費的補償標準為被徵收土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10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為被徵收土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6倍。上述這些內容也是案例中政府部門口裏所説的徵地補償標準。但是,本案中的徵地對象不是普通的耕地,而是基本農田,基本農田的補償標準,要適用另外的標準,即徵收基本農田的,安置補助費為被徵收前3年年平均產值的15倍,如果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經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批准,還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其補償標準為兩項補償費的總和以及不超過土地被徵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此外,國務院曾發文,針對基本農田的保護和徵收,必須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地方政府不得私自降低標準。

相關法律: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的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徵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徵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十一)嚴格保護基本農田。基本農田是確保國家糧食安全的的基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必須保證現有基本農田總量不減少,質量不降低,基本農田要落實到地塊和農户,並在土地所有權證書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書中註明。基本農田保護圖件備案工作,應在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後三個月內完成。基本農田一經劃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佔用,或者擅自改變用途,這是不可逾越的“紅線”。符合法定條件,確需改變和佔用基本農田的的,必須報國務院批准;經批准佔用基本農田的,徵地補償按法定最高標準執行,對以繳納耕地開墾費方式補充耕地的,繳納標準按當地舞行。禁止佔用基本農田挖魚塘、種樹和其他破壞耕作層的活動,設“現代農業園區”或者“設施農業”等任何名義,佔用基本席事房地產開發。

綜上所述,福建壽寧地區的農田實際上在被農民種植的過程中已經大幅度增值並且因此讓農民在被徵地的時候可以得到更多的補償,如果壽寧地區的農民覺得補償數額不夠可以找律師繼續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