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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農村徵地補償規定是怎樣的?

一、廣東省農村徵地補償規定是怎樣的?

廣東省農村徵地補償規定是怎樣的?

根據《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相關規定,集體土地徵收可以按照下面的標準進行補償:

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具體的徵收補償標準應由市縣人民政府公佈。

我國法律規定各地政府應根據經濟發展水平、當地人均收入增長幅度等情況,每2至3年對徵地補償標準進行調整,逐步提高徵地補償水平。如今實施的徵地補償標準已超過規定年限的省份如未及時調整,將不予通過用地審查。各類具體的價格補償標準由區縣物價局依據當地經濟水平和人均收入水平等情況進行定價。

二、農村徵地的程序是什麼?

1、辦理用地申請:用地單位需要徵用土地進行項目建設的,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區縣國土房管局提交相關文件、資料,提出用地申請。

2、擬定徵地方案: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用地單位提出的用地申請後,應自申請之日起30日內擬定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用土地方案、工地方案。

3、徵地審查:國土房管局根據各項徵地相關方案編制建設項目呈報説明書,並報送同級人民政府審核。

4、徵地審核與批覆:行政主管部門收到建設項目呈報説明書和有關方案後,對文件資料齊全符合條件的,應當在5日內報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

5、徵用土地方案的公告:徵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徵用土地方案應當在被徵用土地所在的村、組內以書面形式公告,其中徵用鄉(鎮)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在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進行公告。

6、制定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區縣國土房管局根據徵用土地方案和徵地補償登記情況,擬定徵地補償、安置方案。

7、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公告:有關人民政府的國土房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批准的徵收土地方案,在徵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以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為單位擬定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並予公告。

8、補償安置的實施:區縣國土房管局應當依照徵地補償、安置費方案向被徵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支付土地補償費、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費。

9、頒發建設用地批准書。

政府部門若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可以徵收農村、城鎮地區的土地的。不管是徵收什麼類型的土地,徵地的行為都有可能會損害到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的權益,故此徵地程序必須要按照既定的程序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