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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地補償費訴訟時效受限嗎?

訴訟時效,一般是指在民事訴訟中提出訴訟的一方請求人民法院對自己的合法民事權益進行保護的法定期限,一般的民事糾紛都受訴訟時效的限制,但是徵地補償費訴訟時效是否受訴訟時效的限制很多人卻不太瞭解,接下來的文章中將帶來徵地補償費訴訟時效的相關內容。

徵地補償費訴訟時效受限嗎?

一、徵地補償訴訟時效 

徵地補償費訴訟是一般受時效限制的,屬於物權請求,一般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起兩年內進行起訴。

二、訴訟時效是什麼

訴訟時效,是指民事訴訟中權利人請求人民法院保護自己的合法民事權益的法定期限。超過了訴訟時效,雖可提起訴訟,但所主張的權利則不受法律保護。訴訟時效分一般訴訟時效和特殊訴訟時效。一般訴訟時效是在一般情況下普遍適用的訴訟時效。

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一百八十九條  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三、訴訟時效的法律規定

1、當事人可以對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但對下列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

(2)兑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

(2)基於投資關係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

(4)其他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的債權請求權。

2、當事人違反法律規定,約定延長或者縮短訴訟時效期間、預先放棄訴訟時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認可。

3、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

4、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於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情形除外。

當事人未按照前款規定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申請再審或者提出再審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根據上文對訴訟時效的介紹可知,徵地補償費訴訟時效也是存在的,與其他民事糾紛案件的訴訟時效相同,一般為兩年。訴訟時效也分為多種,一般為一般訴訟時效和特殊訴訟時效,其中特殊訴訟時效中也包含多種,訴訟人可以在訴訟時效內向人民法院發起訴訟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