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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徵地補償有訴訟時效嗎

有時民眾在瞭解到本地政府公告的徵地補償的方案以後,結合着自家的實際狀況計算出來的可能會和國家工作人員發放的有一定的差別,但是通常差異不會太大的。有時,民眾其實在簽了徵地補償協議以後,可能會發現有些問題上是地方政府做的不對的。想要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的話也要知道在我國徵地補償有訴訟時效嗎?

在我國徵地補償有訴訟時效嗎

一、在我國徵地補償有訴訟時效嗎?

徵地補償費訴的是一般受時效限制的,屬於物權請求,一般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起兩年內進行起訴。

訴訟時效,是指民事訴訟中權利人請求人民法院保護自己的合法民事權益的法定期限。超過了訴訟時效,雖可提起訴訟,但所主張的權利則不受法律保護。訴訟時效分一般訴訟時效和特殊訴訟時效。一般訴訟時效是在一般情況下普遍適用的訴訟時效。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規定,享有民事權利的人在知道自己權利受到侵害的二年之內,就應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後,其民事權利將不受法律保護。特殊訴訟時效是針對某些特殊的民事法律關係所規定的時效期間,分短期訴訟時效,長期訴訟時效,最長訴訟時效。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了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的四種情況:

⑴身體受到傷害請求賠償的;

⑵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聲明的;

⑶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⑷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了最長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十年。

最長訴訟時效的期間是從權利被侵害時開始計算,即使權利人不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犯,人民法院也只在二十年的期限內予以保護。

二、徵地糾紛案件要走的程序

法律處理方式主要有行政訴訟、行政複議、行政複議裁決、民事訴訟、徵地補償協調、裁決等方式,根據個案的不同特點應當啟動不同的法律程序。

(一)徵地糾紛行政複議

行政複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複議機關提出複議申請,行政複議機關依法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並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行政行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通過行政救濟途徑解決行政爭議的一種方法。

行政複議的具體程序分為申請,受理、審理、決定四個步驟:

1、申請

(1)申請時效。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應當在知道被申請人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60日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2)申請條件。申請人是認為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相對人;有明確的被申請人;有具體的複議請求和事實根據;屬於依法可申請行政複議的範圍;相應行政複議申請屬於受理行政複議機關管轄;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3)申請方式。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複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複議請求、申請行政複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4)行政複議申請書。申請人採取書面方式向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時,所遞交的行政複議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申請人如為公民,則為公民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等。申請人如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則為法人或者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被申請人的名稱、地址;申請行政複議的理由和要求;提出複議申請的日期。

2、受理

行政複議機關收到行政複議申請後,應當在5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行政複議法規定的行政複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行政複議法規定,但是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複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複議機關提出。除上述規定外,行政複議申請自行政複議機構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提出行政複議申請,行政複議機關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受理;必要時,上級行政機關也可以直接受理。行政複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

3、 審理

審理行政複議案件的準備。

(1)送達行政複議書副本,並限期提出書面答覆。行政複議機構應當自行政複議申請受理之日起7日內,將行政複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複議申請筆錄複印件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複議申請筆錄複印件之日起10日內,向行政複議機關提出書面答覆,並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2)審閲複議案件有關材料。行政複議機構應當着重審閲複議申請書、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書面材料(如農業行政處罰決定書等)、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事實和證據、被申請人的書面答覆。

(3)調查取證,收集證據。

(4)通知符合條件的人蔘加複議活動。

(5)確定複議案件的審理方式。行政複議原則上採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複議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個人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

行政複議期間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效力。根據《行政複議法》的規定,行政複議期間原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這是符合行政效力先定原則的,行政行為一旦作出,即推定為合法,對行政機關和相對人都有拘束力。但為了防止和糾正因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給相對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行政複議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

(1)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2)行政複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3)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複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4)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複議申請的撤回。在複議申請受理之後、行政複議決定作出之前,申請人基於某種考慮主動要求撤回複議申請的,經向行政複議機關説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行政複議終止。

4、決定。

複議決定作出時限。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複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複議期限少於60日的除外。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經行政複議機關的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可見,徵地補償當然也受到訴訟時效的約束,徵地補償的訴訟時效是兩年。另外提醒大家,徵地補償所要走的訴訟程序只屬於行政訴訟的,因為徵地補償協議就是行政合同。因為徵地補償而引發的糾紛如果大家有什麼需要的話,可以到本站平台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