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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鳴區徵地補償標準是多少?

我國一般在國家基礎建設的同時常常會涉及到一些土地徵收問題,對土地徵收問題人們往往會有很多疑問需要解決,那麼武鳴區徵地補償標準是多少?武鳴區的土地徵收一般是要看土地類型和相關用途的多少來決定賠償的相關金額。

武鳴區徵地補償標準是多少?

廣西省南寧市武鳴縣土地有一類、二類、三類、四類土地四種,具體的補償標準有一下是:為進一步規範我城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獎勵補助與補償工作,保障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及《南寧市人民政府關於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獎勵補助與補償有關問題的通知》(南府規〔2016〕20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城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一、房屋徵收部門

房屋徵收部門:城區人民政府,日常管理工作由城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負責。

徵收實施單位:城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受城區人民政府的委託,承擔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

二、住宅房屋搬遷獎勵和補助

(一)被徵收私有房屋產權人積極配合徵收,按下列規定給予搬遷獎勵:

1、房屋徵收部門通知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協議之日起30日內簽訂徵收補償協議並按協議約定期限搬遷交付房屋的,獎勵30000元。

2、房屋徵收部門通知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協議之日起第31日至第60日內簽訂徵收補償協議並按協議約定期限搬遷交付房屋的,獎勵20000 元。

3、房屋徵收部門通知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協議之日起第61日至第90日內簽訂徵收補償協議並按協議約定期限搬遷交付房屋的,獎勵10000 元。

未辦理房屋產權證或不動產權證的房屋,符合本通知第九點第(二)、(三)、(四)項規定情形的,可以給予搬遷獎勵。

(二)公房承租户搬遷獎勵。被徵收人和房屋承租人對搬遷獎勵的歸屬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單位自管公房在通知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協議之日起60日內簽訂徵收補償協議並按協議約定期限搬遷交付房屋的,單位自管公房產權人和房屋承租人各得5000元搬遷獎勵,對自管公房單位(被徵收人)的搬遷獎勵總額不超過200000 元。房屋承租人須經被徵收人認定,並由徵收實施單位組織現場公示7個工作日無異議後,才能給予相應獎勵。直管公房產權人不享受搬遷獎勵,由直管公房承租人享受搬遷獎勵10000 元。

(三)整體搬遷獎勵。在通知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協議之日起90日內,簽訂徵收補償協議,並按協議約定期限交付房屋的,給予下列獎勵:

1、整單元被徵收户簽訂徵收補償協議,並按協議約定期限交付房屋的,每户(不含私人自建房)給予15000元的整體搬遷獎勵。

2、整棟被徵收户簽訂徵收補償協議,並按協議約定期限交付房屋的,每户(含私人自建房)給予5000元的整體搬遷獎勵。

3、整項目被徵收户簽訂徵收補償協議,並按協議約定期限交付房屋的,每户(含私人自建房)再給予5000元的項目整體搬遷獎勵。

(四)選擇貨幣補償的獎勵。徵收私有住宅房屋(含自管公房、直管公房)時,被徵收人在政府作出房屋徵收補償決定前簽訂貨幣補償協議,並按協議約定期限交付房屋的,可由房屋徵收部門按房屋分户估價報告確定的估價價值的30%給予獎勵。

(五)房屋徵收部門組織調查登記時,被徵收人配合調查登記,並在政府作出房屋徵收補償決定前簽訂補償協議,按協議約定期限交付房屋的,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按户給予500元配合獎勵。

(六)獎勵以户為單位,已辦理私有房屋所有權證的按房屋所有權證計户,房屋共有權證合併計為一户;直管公房和單位自管公房承租户按租賃憑證計户。

(七)上述獎勵費用的支付問題在徵收補償協議條款中予以明確。

三、搬遷、臨時安置、停產停業等補償和其它補助費用

(一)臨時安置補助費用、停產停業補償費、搬遷及誤工費的支付

1、住宅房屋徵收實行貨幣補償的,房屋徵收部門一次性按住宅房屋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支付12個月的補助費。

被徵收住宅房屋的補助費按應補償面積計算。建築面積不足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計算。

2、辦公用房、工業用房、酒店(旅館)徵收實行貨幣補償,造成停產停業的,房屋徵收部門一次性支付12個月的停產停業補償費。

鋪面、餐館和其它用房徵收實行貨幣補償,造成停產停業的,房屋徵收部門一次性支付9個月的停產停業補償費。

3、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按被徵收房屋折算補償比例後應得建築面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期限按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簽訂的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約定的過渡期計算。

從房屋徵收部門將產權調換房屋交付被徵收人之日起,房屋徵收部門按週轉過渡期(或延長過渡期)最末月的標準再支付給被徵收人6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助費。

4、住宅房屋搬遷費、誤工費及非住宅房屋搬遷費均按2次支付。因房屋徵收部門原因造成2次以上搬遷的,由房屋徵收部門按實際搬遷次數支付。

(二)臨時安置補助費或停產停業補償費支付給被徵收人。

(三)房屋臨時安置補助費、停產停業補償費按標準執行(詳見附件1)

四、產權調換過渡期限及超期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支付

實行產權調換需要過渡的,過渡期限一般為42個月以內。過渡期限從被徵收人簽訂補償協議並移交房屋之日起計算,到產權調換房屋交付次月止。因房屋徵收部門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按下列標準發放臨時安置補助費:

徵收住宅房屋的,對自行安排住處的被徵收人,從逾期之日起至6個月內(含6個月)的,按規定標準的1、5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逾期6個月以上12個月以內(含12個月)的,按規定標準的2倍支付;逾期12個月以上(不含12個月)的,按規定標準的3倍支付。對選擇房屋徵收部門提供的週轉用房過渡的,從逾期之月起按規定標準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逾期12個月(不含12 個月)以上的,按規定標準的2倍支付。

徵收非住宅房屋的,從逾期之日起至12個月(含12個月)內的,仍按補償協議約定標準支付;逾期12個月(不含12個月)以上的,按規定標準的1、5 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五、住宅房屋最低補償單價

具有合法產權的被徵收住宅房屋,估價單價低於城區住宅房屋徵收最低補償單價的,收人應按最低補償單價補償被徵收人。

六、機器設備的搬遷、安裝費用估價補償

對可恢復使用的機器設備給予搬遷、拆卸和安裝調試費用補償;對因房屋徵收而導致機器設備無法恢復使用的,對機器設備淨值給予貨幣補償。

機器設備的貨幣補償及搬遷、拆卸和安裝調試費用由徵收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估價機構估價確定。

對可恢復使用的機器設備,估價機構原則上應當根據每台機器設備的實際情況對搬遷、折卸和安裝調試逐項估價,一般按照價值時點的市場價格估價;對無法恢復使用的機器設備按照重新購置價結合成新估價。

七、單位自管公房的補償

徵收單位自管公房住宅,承租人經房屋產權單位同意,房產管理部門批准並辦理房屋相關手續後,房屋徵收部門可對該房屋視同已房改並給予補償。

八、房屋產權調換

(一)徵收住宅房屋,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可按照套內面積1:1或建築面積1:1、3調換,也可選擇貨幣補償和房屋產權調換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補償。實施舊城改建項目和棚户區改造項目,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提供原址或同一土地級別地段的房屋進行調換。存在土地級別差的,應按規定係數計算應置換房屋面積。

1、按照套內面積1:1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套內面積超出被徵收房屋套內面積的部分(含相應公攤面積)應結算差價,超出的面積在10平方米以內(含10平方米)的部分(含相應公攤面積),按照徵收決定公告時本城區上一年度經濟適用房最低價結算差價;超出的面積在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含相應公攤面積),按照徵收決定公告時房產部門最新公佈的同地段類似商品房平均價格結算差價。

2、選擇建築面積1:1、3 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面積超出的面積部分,按照徵收決定公告時房產部門最新公佈的同地段類似商品房平均價格結算差價。

3、選擇貨幣補償和房屋產權調換相結合的,被徵收房屋面積可分為產權調換面積和貨幣補償面積。

選擇套內面積1:1進行產權調換的,其剩餘貨幣補償面積為被徵收房屋面積扣減用於產權調換套內面積及其對應公攤面積;選擇建築面積1:1、3產權調換的,其剩餘貨幣補償面積為被徵收房屋面積扣減用於產權調換建築面積。應得貨幣補償由房屋徵收部門按房屋估價報告計算的住宅房屋貨幣補償款給予補償,符合第一條第(四)款條件的,對選擇貨幣補償的部分可以給予房屋估價價值30%的獎勵。

(二)徵收住宅房屋需要產權調換的,房屋徵收部門提供的產權調換房源應為全產權房屋;徵收非住宅房屋的,原則上實行貨幣補償。

(三)被徵收住宅房屋需要產權調換的,在按地段調換比例調換後,應補償給被徵收人的住宅房屋套內面積不足50平方米,且被徵收人在本城區城市規劃區內他處無正式住房的,按套內面積50平方米作為保障調換面積。超出應置換房屋套內面積在50平方米內(含5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徵收決定公告本城區上一年度經濟適用房最低價結算差價;超出應置換套內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含相應公攤面積),按照徵收決定公告時房產部門最新公佈的同地段類似商品房平均價格結算差價。

(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面積,應最接近被徵收房屋面積。

(五)被徵收人自行選擇地點安置的,應在房屋徵收部門通知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協議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書面提出,並以房屋徵收決定公告日期為估價時點,結清被徵收房屋評估價值總額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售價總額的差價。

九、手續不全房屋的補償

(一)規劃、土地、建設批准手續均未取得的房屋,不予補償。

(二)1984年1月5日以前建成的單位自管公房、直管公房和私人自建房,規劃、土地、建設批准手續不齊全的,按該徵收項目同類房屋分類估價價格的100%給予補償。

(三)1984年1月5日至2004年8月15日前建成的單位自管公房、直管公房、房改房和四層以下(含第四層)的私人自建房,規劃、土地、建設批准手續不齊全的,按該徵收項目同類房屋分類估價價格的85%給予補償。

(四)規劃、土地、建設批准手續齊全,但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不動產權證書)的,按該徵收項目同類房屋分類估價價格的95%補償。

對上述手續不全的被徵收住宅房屋可選擇產權調換,按上述規定確定應補償的面積後,再按照套內面積1:1或建築面積1:1、3進行產權調換換算。超出的面積,以折算後的建築面積,按徵收決定公告時房產部門最新公佈的同地段類似商品房平均價格結算差價。

(五)2004年8月15日後建設的手續不全、無房屋所有權證(不動產權證書)的房屋不予補償。

(六)房屋建造年份和用途的確認,按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或被徵收人提供政府部門出具的土地、規劃、建設手續或相關年份的地籍(形)圖、路網圖及航拍圖等確認。無法確定建造年份和用途的,由房屋所在轄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組織轄區內的規劃、建設、國土部門確認。

(七)房屋建築面積的確認

1、根據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和被徵收人雙方認可的丈量結果確認。

2、根據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或被徵收人委託的具有相應資質的房產測繪單位出具的測繪成果確認。

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或被徵收人委託測繪的,應在測繪前3日通知對方當事人到場,被徵收人應當配合測繪人員入户測繪。被徵收人或其成年家屬拒絕給予入户測繪的,測繪單位對拒絕入户測繪的情況進行説明,並由被徵收房屋所在單位或社區派員見證,其房屋面積由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根據相關材料予以認定,並作為估價依據。

十、改變用途房屋的補償

(一)2004年1月1日前,改變用途的房屋,被徵收人可按房屋權屬證明標註用途進行補償或按以下標準進行貨幣補償:

自行將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住宅、單位自管住宅房屋、直管公房改變為經營性用房,具有工商營業手續和税務登記手續且正在作為經營性用房使用的,按項目相應經營性用房分類估價價格的70%給予貨幣補償;缺税務登記手續的,按項目相應經營性用房分類估價價格的60%給予貨幣補償。

辦公、旅館旅社用途房屋改變為經營性商業用房,具有工商營業手續和税務登記手續且正在作為經營性商業用房使用的,按經營性商業用房分類估價價格的60%給予貨幣補償;缺税務登記手續的,按經營性商業用房分類估價價格的50%給予貨幣補償;倉儲、廠房等用途房屋改變為經營性用房,具有工商營業手續和税務登記手續且正在作為經營性用房使用的,按經營性用房分類估價價格的50%給予貨幣補償;缺税務登記手續的,按經營性用房分類估價價格40%給予貨幣補償。

屬劃撥土地的,補償價格根據土地使用權人享有的劃撥土地使用權權益依法評估確定。

按上述比例給予貨幣補償後,同時以相應經營性用房標準一次性支付9個月的停停業補償費。

本款所稱的“經營性用房”包括“經營性商業用房”和“經營性非商業用房”。“經營性商業用房”指商業鋪面,“經營性非商業用房”指旅館旅社。

(二)2004年1月1日後,自行將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按相應經營性用房標準一次性支付9個月的停產停業補償費。該房屋的補償仍按房屋權屬證明標註用途補償。

(三)改變房屋用途的時間由被徵收人提供工商、税務部門的有關資料及其它能證明改變用途時間的資料確定。被徵收人拒不提供相關資料造成改變房屋用途的時間無法確認的,改變房屋用途的時間視為2004年1月1日以後。

十一、改變結構房屋的補償

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經依法批准改變房屋結構,但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的住宅房屋,按變更後的房屋結構給予補償;

2004年1月1日前未經批准改變結構的,按原結構給予補償後,再按結構變更後的房屋分類估價價格與原房屋分類估價價格之間的差價的50%增加補償。

2004年1月1日後未經批准擅自改變結構的,按照房屋所有權證上標註的房屋結構予以補償。

十二、房屋裝修的補償

被徵收人認為其房屋實際裝修標準高於分户估價報告設定的裝修標準的,應在收到分户估價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屋徵收部門書面提出。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應就高於分户估價報告設定的裝修標準的補償進行協商。協商不成,需要對被徵收房屋裝修進行估價的,被徵收人應協助估價機構對房屋的裝修部分進行實地查勘。估價機構應當根據實地查勘結果依法出具分户估價報告並作為徵收補償的依據。

被徵收人拒絕估價人員入户實地查勘,或者被徵收人拒絕在實地查勘記錄上簽字的,估價機構應當在估價報告中説明有關情況,原分户估價結果作為徵收補償的依據。

房屋徵收部門或被徵收人對房屋裝修分户估價報告有異議的,應自收到估價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估價機構申請複核評估。對估價複核結果有異議的,應自收到複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南寧市房地產價格估價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鑑定結果作為徵收補償的依據。

十三、徵收特困户房屋的補償

(一)被徵收人在本城區規劃區內他處無正式住房,且屬於五保户、孤老、孤兒、孤殘者,或正享受民政部門核發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被徵收人在作出房屋徵收補償決定前提供相關證明的,原則上採取產權調換方式進行補償安置,被徵收房屋套內面積低於下列標準的,按下列標準安置:

1、安置標準:l—2人户50平方米;3 人户60 平方米;4—5人户70平方米;6—7 人户80平方米;8 人户以上100平方米。

2、安置房面積按本條款第1項標準調換部分不結算差價,超出面積部分房屋價款按如下方式處理:

(1)被徵收人支付超出面積部分50%房屋價款的,安置房產權歸被徵收人所有;

(2)被徵收人不支付超出面積部分50%房屋價款的,按被徵收人與城區政府共有產權處理。

3、被徵收人在政府作出房屋徵收補償決定前簽訂補償協議並搬遷的,給予每户3萬元的裝修補助。

(二)私有房屋所有權人在本城區規劃區內他處無正式住房且選擇貨幣補償的,所得的房屋徵收補償款總額低於上一年度本城區經濟適用住房銷售最低價購買建築面積60平方米經濟適用住房所需總價款的,由房屋徵收部門補足至該總價款。上一年度本城區經濟適用住房銷售最低價,參照城區房產管理部門定期公佈的價格執行。

被徵收人有房屋共有人的,在核算徵收補償款時,合併計算補償款總額;被徵收人在同一徵收範圍內有多處房屋的,在核算徵收補償款時,合併計算補償款總額。

十四、應安置人數的確定,以徵收公告公佈之日前在徵收範圍內的常住户口計算

(一)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常住户口人員,不計入應安置人數:

1、他處另有產權住房的;

2、因入托、入學等原因,户口報在徵收範圍內其親屬處的;

3、房屋承租人。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非常住户口人員,可計入應安置人數:

1、原有常住户口,已應徵入伍的現役軍人(不包括已在外地結婚併購置產權房屋的);

2、按規定户口報在大、中專學校的學生和住在本城區工作單位的海員、船員、野外勘測人員;

3、未成年子女因入托、入學等原因,常住户口不在其父母或監護人處的;

4、夫妻一方居住在徵收範圍內,另一方居住在徵收範圍外,且他處無自有產權住房或屬非租賃型保障住房承租户的。

十五、實行產權調換或者被徵收人以貨幣補償款購買的房屋,不需繳納房屋產權調換差價或者購房成交價格不超過貨幣補償款的,被徵收人免繳房屋契税。

十六、被徵收人的子女就讀小學和初中,因房屋被徵收需要轉學的,在簽訂補償協議之日起3年內,由城區(開發區)房屋徵收補償和徵地拆遷辦公室核實被徵收人(包括子女)的户籍信息和被徵收人的家庭實際住址並出具相關證明,教育部門根據房屋被徵收後的實際住址,按就近入學原則安排就讀,學校不得拒絕接收入學。

十七、本文中所稱的“他處無正式住房”,指的是:

(一)被徵收人本人或其配偶在徵收範圍外的本城區城市規劃區內無自有產權住房;

(二)被徵收人本人或其配偶未在本城區城市規劃區內其它徵收區域按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得到徵收補償。

十八、本通知針對南門片區舊城改造而制定,其它片區改造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十九、本城區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工作實施過程中涉及的有關政策問題由城區住房與城鄉規劃建設局負責解釋。

武鳴區徵地補償標準是多少?武鳴區的土地徵收有兩種選擇,一種是現金賠償,一種是房屋賠償,在賠償的時候儘量選擇最利於自己的那一類方式,讓自己不會受到損失,並且不要產生徵地糾紛,以和平的方式來解決相關問題。

標籤:補償 武鳴 徵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