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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城市房屋拆遷補償項目有哪些?

一、城市房屋拆遷補償項目有哪些?

2021年城市房屋拆遷補償項目有哪些?

按規定,我國的房屋拆遷補償項目主要包括下面幾項:

1、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2、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3、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4、補助、獎勵。

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

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核評估。對複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

二、徵收城市房屋的情形有哪些?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徵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1、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2、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3、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衞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4、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5、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三、房屋徵收公告的公示期是多久?

房屋徵收部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予以公佈,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徵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佈。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多數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徵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綜上所述,政府部門因為公共項目建設可能會提前收回國有土地,這樣,對於土地上的房屋,要進行拆遷,對房屋產權人給予補償。這些補償費用包括房屋建築物補償、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和搬遷補償等。一般情況下,商鋪和企業用房都會涉及停業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