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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梅州梅縣區徵地補償標準是什麼?

一、廣東梅州梅縣區徵地補償標準是什麼?

廣東梅州梅縣區徵地補償標準是什麼?

廣東梅州梅縣區徵地補償標準是: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其他附着物的補償標準。徵地補償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對農民集體所有建設土地或棚户區實行徵收或徵用,並按照被徵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二、徵地補償費用項目有哪些?

1、土地補償費

用地單位依法對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徵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

2、青苗補償費

用地單位對被徵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徵地受到毀損,向種植該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3、 附着物補償費

用地單位對被徵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設施,因徵地被毀損而向該所在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4、安置補助費

用地單位對被徵地單位安置因徵地所造成的富餘勞動力而支付的補償費用。

三、徵地糾紛怎麼處理?

1、針對集體土地的徵地糾紛,如果被徵收人對徵地方案有意見,應當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在經過徵地前的告知、聽證、徵地公告發布及補償安置方案發布後公告期內及時提出意見,並要求舉行聽證,如果經過上述程序救濟之後,仍對補償安置方案有異議,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請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如果裁決後仍不服,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2、針對國有土地的徵地糾紛,首先徵地機關在徵求公眾意見的時候,被徵收人就應當針對有異議的部分充分發表自己的意見,在徵地機關作出徵收決定發佈公告期間,如果對徵收決定有異議,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如果仍未能達成補償安置協議,發佈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可以依據徵收補償方案向被徵收人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針對上述補償決定,被徵收人仍有權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徵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願,採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並對因徵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