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徵地拆遷 > 補償標準

萬盛區徵地補償標準是什麼?

通過國家機關以及政府部門的制定和發佈,我們瞭解到萬盛區各個地區不同的徵地補償標準的範圍,其中的範圍是13000到25000之間。每畝的土地在被徵收之後將從政府獲取相應金額的徵地補償,每年金額可能有所變化。當事人可根據內容進行細節調整。

萬盛區徵地補償標準是什麼?

第一條 為維護被徵地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徵地工作順利進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重慶市土地管理規定》、《重慶市徵地補償安置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徵地補償安置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渝府發〔2008〕45號)等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規定,結合萬盛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行政區域內徵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其徵地補償、人員安置和住房安置等,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徵地補償

第三條 徵收土地應依法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構)着物和青苗補償費。

第四條 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分別計算。

(一)土地補償費按被徵收土地面積計算。萬東鎮、南桐鎮、關壩鎮、青年鎮、叢林鎮土地補償費標準為每畝15000元,金橋鎮、石林鎮、黑山鎮土地補償費標準為每畝13000元。

(二)安置補助費按轉非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標準為每人25000元。

土地補償費為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獲得的補償。被徵地的土地補償費總額的80%,首先統籌用於被徵地農轉非人員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由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代為劃撥到區勞動保障部門;其餘20%支付給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於發展集體經濟和安排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生產、生活。

安置補助費的支付按被徵地農轉非人員的不同年齡段確定。對未滿16週歲的被徵地農轉非人員,其安置補助費全額支付給個人;對年滿16週歲及以上的被徵地農轉非人員,其個人按照有關規定應繳納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總額的50%,由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從其安置補助費中代為劃撥到區勞動保障部門,專項用於該徵地農轉非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安置補助費的其餘部分支付給個人,用於安排其生產、生活。

土地補償費80%部分和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用之和尚不能滿足被徵地農轉非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資金需要的,其差額部分由徵地單位補足,直至滿足被徵地農轉非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資金需要。

第五條 徵地農轉非人數的確定方法。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被全部徵收的,該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全部予以農轉非,對符合安置條件的人員予以安置,撤銷該單位建制。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被部分徵收的,農轉非人員的人數按被徵收耕地面積(果園、牧草地按耕地面積計算)與0.5倍非耕地面積之和除以被徵地集體經濟組織的人均耕地面積計算確定。人均耕地面積為集體土地所有權證記載的耕地面積(不含已被徵收耕地面積,果園、牧草地按耕地面積計算)除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數。具體農轉非人員由鎮人民政府和村委會組織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被徵地的多少依次確定。

(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被部分徵收時,被徵地農户的承包耕地被徵收後,其剩餘的耕地面積人均不足0.5畝的(以户為單位計算),除按照上述規定計算農轉非人數外,被徵地農户可以户為單位另行申請增加農轉非人數,直至該户剩餘的耕地面積達到人均0.5畝為止。被徵地農户未申請農轉非,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具備條件的,應調整其承包耕地。

在城鎮建設規劃區範圍內因宅基地被徵收且住房被拆除的,被拆遷户可申請全户人員農轉非。

第六條 按户農轉非的操作程序。

(一)在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被徵地單位進行了徵地補償安置後,由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向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交付被徵收的土地。

(二)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向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按户農轉非申請,並將符合按户農轉非條件的農户剩餘土地和家庭情況向全體社員公示,並經社員大會討論通過。

(三)由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的按户農轉非户的條件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按規定上報審批。

(四)按户農轉非的執行不影響補償安置工作的正常進行。按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履行完程序後,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將被徵收的土地依法交給用地單位進行建設。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能因為按户農轉非的執行影響用地單位建設。

第七條房屋補償以房屋產權證登記的面積為準按附件1執行。

青苗補償按附件2以實際種植面積計算;主城規劃區內的零星栽種樹木花草補償按每畝1000元實施綜合定額補償(成片林地除外),主城規劃區外的零星栽種樹木花草按附件3據實計算補償;構築物補償按附件4以實際丈量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裝飾物補償按附件5計算;徵收林地的,按林業的有關法律法規計算補償。

村民的住房改作其他用途的,按住房補償。

第八條 下列地上建(構)築物、青苗不予補償。

(一)不具有土地使用權屬證書和農村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

(二)政府徵地批文下達之日後搭建的建(構)築物和栽插的花草林木以及青苗;

(三)超過批准使用期限或雖未確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兩年以上的臨時用地上的建(構)築物;

(四)非法佔用集體土地修建的建(構)築物;

(五)天然野生雜叢等。

第九條徵地拆遷範圍內不屬住房安置對象的未農轉非人員的房屋拆遷

(在城鎮建設規劃區範圍內宅基地被徵收且住房被拆除的除外),採用自建住房方式,並在原有房屋(合法產權面積)補償的基礎上,按50%計算自建房補助。自建房的選址必須符合規劃,並按農村宅基地管理的相關規定審批,自建住房的新宅基地按60元/平方米予以補助。

第十條徵地農轉非人員的住房在徵地拆遷範圍以外的,不拆遷、不補償、不安置。

農轉非人員在公共設施使用、公益事業等方面與所在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受同等待遇。因國家建設需要徵收該宅基地時,房屋的拆遷、補償、安置按徵地時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原水、電、氣、固定電話、閉路光纖、寬帶的補償,屬統建安置房安置的,由拆遷單位負責統一搬遷安裝到户;屬貨幣安置住房的,按區物價局確定的安裝標準支付給被拆遷户。

根據以上內容的準確説明,從而可以確定萬盛區徵地補償的標準是多少,根據每畝金額的不同計算徵地人所有支出的徵地金額,從而保證徵地人應得金額的準確獲取,這樣才能保證人民利益的正確維護。最後希望以上內容能夠給大家提供儘可能的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