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徵地拆遷 > 補償標準

遵義縣徵地補償標準

(一)土地補償費

遵義縣徵地補償標準

1、徵收稻田、菜地(魚塘、藕塘)的土地補償費標準,為該耕地年產值的8至10倍;

2、徵收旱地的土地補償費標準,為該土地年產值的6至8倍;

3、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標準,為徵收旱地年產值的2至4倍。

土地年產值,由縣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部門根據被徵(撥)耕地的前3年平均年產值及其類別、各類作物的主、副產品的常年產量,參照國家收購牌價和市場價格綜合擬定,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報市、州人民政府或者地區行政公署批准。

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有條件將土地補償費用於發展生產、解決農民生活出路的,可以統一安排使用;被徵收的屬於農民承包經營的土地或者自留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可以調整其他土地給被徵地農民,但質量和數量不相當的,可以給予被徵地農民合理補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未能調整其他土地給農民且又未解決農民生活出路的,應當將不低於80%的土地補償費一次性支付給被徵地農民用於發展生產、自謀生活出路。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依照前款規定取得的土地補償費應當設立專户管理,用於發展生產和被徵地農民的生活補助。

土地補償費的使用管理辦法應當由被徵地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的成員表決確定,收支情況至少每6個月公佈一次,接受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者村民監督。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截留、挪用、侵佔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土地補償費。

(二)安置補助費

1、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收單位人均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徵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5倍;

2、徵收其他土地的安置補助費,為徵收耕地安置補助費的一半;

3、徵收未利用土地的,不給予安置補助費。

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補償費

1、被徵收土地上有青苗的,按照當季該作物的實際產值補償;

2、被徵收土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樹木等,按照有關規定或者雙方約定的標準給予補償;沒有規定、約定或者約定不成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損失價值確定;

3、徵收預告通知發佈後,在擬徵收的土地上搶種的農作物、樹木或者搶建的設施,不予補償。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補償費應當支付給土地承包經營者或者地上建築物的產權人。

土地對於中國人民來説是安家立業的根本,因此對於被徵收土地者必須對徵地的補償標準進行了解,在遵義縣徵地補償標準中主要有三項補償標準組成,第一由於徵收土地所既有利益造成的損害進行賠償,第二是由於土地徵收對生產生活所造成的不穩定進行相應的安置補償,第三就是對於農作物的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