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農村徵地補償的規定是什麼
一、公務員農村徵地補償的規定是什麼?
公務員農村徵地補償的規定是如果公務員的户口還在家,並且仍然是農村户口,如果被徵的土地還有當事人的份額,就應該有補償款,否則沒有。而公務人員不是農村户口,也不是農村經濟組織的成員,無權享有農村土地徵地補償。徵地補償款和徵地補償安置費,是給予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如果公務員原屬於農村經濟組織的成員,有宅基地並存在附着物(房產等)被徵地拆遷的,對於附着物的補償屬於公務員本人。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用地者在徵地中,因其徵地致使他人可預得收入的減少,從而造成權益損失,理應對該全部可預得收入予以補償,此補償性質同於經濟上的權利義務平等原理。該處的“他人”指該被徵用土地的承包經營者,包括已轉包經營者。村民的該項所得,是其財產損失的金錢補償,故地上附着物、青苗補償費同於村民的其他財產,性質上並不具有其他特殊的含義。實際中,用地者在預算出其三大補償費金額後,將地上附着物、青苗補償費連同其他費用一併支付與村集體,由村集體再行處理。因貨幣所有權隨佔有而轉移,此時地上附着物、青苗補償費由村集體佔有控制,村民並不擁有該費的所有權,其與村集體形成法律上的債權債務關係,村集體作為享有青苗補償費的村民的債務人,必須將該費返還村民,村民亦可向村集體行使給付請求權。
二、徵地補償的流程是什麼?
1、告知徵地情況
在徵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將擬徵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户。在告知後,凡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户在擬徵土地上搶栽、搶種、搶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徵地時一律不予補償。
2、確認徵地調查結果
國土資源部門會同交通、林業部門,對擬徵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着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與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户和地上附着物產權人、各市動遷辦公室共同確認。
3、組織徵地聽證
在徵地依法報批前,國土資源部門應告知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户,對擬徵土地的補償標準、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應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規定的程序和有關要求組織聽證。
4、簽訂徵地補償協議
國土資源部門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補償標準,與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個人簽訂徵地補償協議,並將協議作為徵地報件必備件附徵地卷一同上報。
5、公開徵地批准事項
經依法批准徵收的土地,除涉及國家保密規定等特殊情況外,省國土資源廳通過媒體向社會公示徵地批准事項。縣(市)國土資源部門應按照《徵用土地公告辦法》規定,在被徵地所在村、組公告徵地批准事項。
6、支付徵地補償安置費
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經市、縣ZF批准後應按法律規定的時限向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時支付徵地補償安置費用。當地國土資源部門要協同農業、民政等有關部門對被徵地集體組織內部徵地補償安置費用的分配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可能正是因為公務員的社會地位是比較特殊的,所以,總有一部分民眾不管在什麼事情上都用非常苛刻的態度來對待國家公務員,其實國家公務員只是一名普通的工作人員而已,在徵地補償的這件事情上,不能因為是公務員的身份就可以被剝奪應有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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