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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昌市房屋拆遷補償辦法的主要內容

第一章 總則

許昌市房屋拆遷補償辦法的主要內容

第一條為了保障許昌市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徵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三條房屋徵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許昌市人民政府及許昌縣、魏都區人民政府,以下稱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本區域內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為本區域內的房屋徵收部門(以下簡稱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保障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五條經濟開發區、東城區管委會可以依法成立不以營利為目的,並實行獨立核算的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接受市房屋徵收部門的委託,承擔具體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從事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工作人員,必須通過市、縣(區)房屋徵收部門的培訓、考核,實行持證上崗,接受上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的檢查和被徵收人的監督。

房屋徵收部門對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在委託範圍內實施的房屋徵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並對其行為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許昌新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項目按屬地管理原則,由許昌縣、魏都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市屬房屋徵收項目按屬地管理原則,由許昌縣、魏都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經濟開發區、東城區管委會可接受市房屋徵收部門的委託,承擔具體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第六條許昌市人民政府負責對縣、區人民政府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監督。

市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會同市財政、國土資源、城鄉規劃、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加強對縣、區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工作的指導。

第七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和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

第二章 徵收決定

第八條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徵收房屋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衞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條依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確需徵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廣泛徵求社會公眾意見,經過科學論證。

通過對上文的閲讀大家對許昌市房屋拆遷補償辦法的主要內容也有了一個更深入的瞭解,確實拆遷户的積極配合也為許昌經濟的快速發展提供了堅實的基礎。在拆遷補償方面政府也給許昌的拆遷户們一個滿意的答案,不同的拆遷補償政策滿足了許昌大多數拆遷户的拆遷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