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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雄縣徵地補償標準是怎麼樣的?

一、河北省農用地徵地的補償標準

河北雄縣徵地補償標準是怎麼樣的?

(一)土地補償費:計算方式:各政府因地制宜制定出各地區土地徵收的價格(區片 價),乘以被徵收土地的面積,就是土地補償費標準。未利用地按區片價的60%執行。河北省區片價見《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實行徵地地區片價的通知》。如果以 國家工程需要徵收,則按新出台政策再詳盡實施,未出台具體細則的,一般按被徵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16倍支付土地補償費。土地補償費原則上20%歸村集 體所有,80%歸承包人所有。

(二)安置補助費:此補償項目一般和土地補償費合併計算,見國土資見(2004)238號文件規定,土地補 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合計按30倍計算。如果分開計算的話,安置費標準則按被徵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14倍。此費用專款專用,用於補助需安置的人員。如果是 由村集體組織負責安置被徵收土地人員的,該費用由村集體統一使用和安置。

(三)青苗補償費或附着物補償:青苗補償費按徵地時當季作物的產 值計算。地上附着物補償費亦由各社區市政府出具具體補償標準。以石家莊市為例,石家莊市政府以石函辦(2007)27號文件出具《石家莊徵收集體土地青苗 和地上建築物附着物補償標準的通知》。其他市縣也均有此規定。被徵收人可依據此標準計算這兩項費用。需要註明的是該兩項費用均屬土地承包者或附着物所有者 全部所有,集體組織不能要求分割。

【相關政策】

《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中關於河北省徵地補償標準的規定。 第三十八條 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倍至十倍。 徵收耕地以外的其他農用地和建設用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土地所在鄉(鎮)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五倍至八倍。 徵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土地所在鄉(鎮)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倍至五倍。

第三十九條 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倍至六倍。 徵收耕地以外的其他農用地和建設用地的安置補助費,為該土地所在鄉(鎮)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倍至六倍。 徵收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第四十條 依照本條例第三十八條和第三十九條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後,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再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下列限額:

(一)徵收耕地的,不得超過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二)徵收耕地以外的其他農用地和建設用地的,不得超過該土地所在鄉(鎮)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二十五倍。

第四十一條 徵收土地的青苗補償費按當季作物的產值計算。地上附着物補償費標準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徵地補償,涉及到多種補償金,在農村,很多土地對於農民來説都是有很大的作用的,他們要種植蔬菜,水果等,如果這樣的土地由產值的,要賠償農民土地附着物的費用,還有安置補助費,最後就是土地的補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