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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因拆遷停產停業,員工離職能獲得經濟補償嗎?

一、公司因拆遷停產停業,員工離職能獲得經濟補償嗎?

公司因拆遷停產停業,員工離職能獲得經濟補償嗎?

公司因拆遷停產停業員工離職能否獲得經濟補償需要根據情況判定:

1、如果公司因為拆遷停產停業要求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2、公司拆遷導致停產停業員工自己提出離職的,公司可以不用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

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企業停工、停產、歇業,企業未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停工、停產、歇業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當視同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並支付該工資支付週期的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企業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但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二、房屋徵收活動中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的一般有以下幾類:

(1)設備、儀器、生產成品、半成品或商品的搬遷運輸費用;

(2)設備、儀器、搬遷過程中發生損壞的費用及重新安裝調試的費用;

(3)生產成品、半成品或商品搬遷過程中發生損壞的費用;

(4)停產停業期間職工(包括離、退人員)工資、福利費、各種保險等社會基金;

(5)企業因徵收倒閉、解散後職員的安置費用、經濟補償金;

(6)為特定經營環境而設的裝飾物的報廢損壞的費用;

(7)生產、經營證照的重新辦理或變更的費用;

(8)因解除房屋租賃關係而發生的房租損失及違約賠償金或安置房屋承租人的費用。

 三、相關法律規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17條: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23條:對因徵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