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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者能否要求強拆人賠償

關於“租房者能否要求強拆人賠償”這個問題。首先要搞清楚一點的就是:行政救濟的前提是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與原告之間具有利害關係。在徵收拆遷中,房屋承租人作為基於民事租賃合同取得房屋使用權等用益物權的主體,當強拆行為發生之後,除了房屋本身之外,財產權利受到損害最多的就是房屋的實際居住人,也就是我們所説的承租人,承租人的實際財產權利因強拆行為受到了實際損害。因此,承租人與強拆行為具有直接利害關係。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作為強拆行政行為的直接利害關係人,承租人有權針對侵犯自身權利的強拆行為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確認強拆行政行為違法,並依法主張自己應得的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
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有權提起訴訟的公民死亡,其近親屬可以提起訴訟。有權提起訴訟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提起訴訟。
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職責。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職責的,人民檢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租房者能否要求強拆人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