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賠償不合理需要找哪個部門?
一、房屋拆遷賠償不合理需要找哪個部門?
房屋拆遷不合理可以向市、縣級人民政府投訴維權。《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該條規定了徵收行為的實施機關,市、縣人民政府負責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市、縣人民政府在作出徵收決定以後,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徵收與補償工作。
第六條規定了監督與指導的職責,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監督。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國土資源、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工作的指導。
這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拆遷中各個部門的職責的法律規定。
對於集體土地上的房屋的徵收拆遷,並沒有專門的法律規定,而是規定在《土地管理法》第五條,“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國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設置及其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
根據相關的條例規定: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麪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沒有履行到一定的義務的話,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在房屋徵收的過程中基本上市按照補償方案來確定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根據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我國法律上對於房屋拆遷賠償存在矛盾和糾紛的情況下,公民可以向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但必須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進行辦理,如果不按照規定進行處理的,或者提出無理要求的,那麼司法機關可以根據相關情況來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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