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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承運人提存貨物有哪些規定?

民法典的承運人提存貨物有哪些規定?
律師解析:民法典規定,收貨人不明或者收貨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貨物的,承運人依法可以提存貨物。
提存,是指由於法律規定的原因債務人難以向債權人履行債務時,債務人將標的物交給提存部門而消滅債務的制度。提存是一種履行的替代。
提存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法定的提存情形:
(1)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2)債權人下落不明;
(3)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4)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2、債務人難以履行債務。
具備提存的上述情形之一,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必須導致債務人難以履行債務的,才可以提存。所謂難以履行,是指債權人不能受領給付的情形不是暫時的、無法解決的,而是不易克服的。以下情況不能認為是難以履行:
(1)債權人雖然遲延受領但遲延時間很短。
(2)下落不明的債權人有財產代管人,可以代為接受履行。
(3)債權人的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者監護人很快可以確定。
標的物不適於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債務人將標的物或者將標的物依法拍賣、變賣所得價款交付提存部門時,提存成立。
提存成立的,視為債務人在其提存範圍內已經交付標的物。
標的物提存後,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遺產管理人、監護人、財產代管人。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七條
收貨人不明或者收貨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貨物的,承運人依法可以提存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