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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債務合法清收方式是什麼

一、通知催收;
二、協商;三、人民調解;
四、律師函催收;
五、債權催收公告;
六、以物抵貸;
七、申請支付令;
八、行使代位權;
九、行使撤銷權;
十、行使抵銷權;
十一、行使不安抗辯權;
十二、申請債務人破產或積極申報破產債權;
十三、協調借款人資產重組;
十四、依法行使擔保權利;
十五、提起訴訟
十六、仲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六條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債權人提供的事實、證據,對債權債務關係明確、合法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駁回。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債務人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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