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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後形成債權申報期限

最短不得少於30日,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債權申報期限是允許債權人向法院申報其債權的固定期間。限定債權串報期間,對於破產程序及時、順利地進行是必要的。

解除合同後形成債權申報期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四十五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佈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於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