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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不良債權轉讓合同糾紛的審理原則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不良債權後,自行與債務人約定或重新約定訴訟管轄的,如不違反法律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約定有效。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不良債權轉讓合同中訂有禁止轉售、禁止向國有銀行、各級人民政府、國家機構等追償、禁止轉讓給特定第三人等要求受讓人放棄部分權利條款的,人民法院應認定該條款有效。
並在審理中注意堅持以下原則:
(一)堅持保障國家經濟安全原則。
(二)堅持維護企業和社會穩定原則。
(三)堅持依法公正和妥善合理的原則。
(四)堅持調解優先、調判結合的原則。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547條規定: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是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金融不良債權轉讓合同糾紛的審理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