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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轉讓公告期限

在不違背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合同性質的情況下,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份轉讓給第三人;債權人轉讓債權,應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不發生效力。
關於債權人應用何種形式通知債務人,法律未做明確約束,我們認為,口頭、書面及其他形式均可,特定情況下,還可用公告形式。口頭形式簡便易行,實踐中較為常用,但因證據不易保留,一旦發生糾紛,取證較為困難,一般應以書面形式為妥。至於債權轉讓公告的期限,法律也並未明確規定,我們認為可以參照適用民事訴訟法中公告送達的期限。對於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具體的公告方式有很多種,比較普遍的是登報處理,一般是以登報之日開始計算,部分法院也採取在法律公眾網上進行公示公告。所以,債權轉讓公告的期限可以為六十天。

債權轉讓公告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