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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進行確定單位受賄與個人受賄的問題?

如何進行確定單位受賄與個人受賄的問題?
律師解析:單位內部的職能部門及其經辦人員以部門名義收受回扣歸個人的,不是單位受賄,但個人以單位名義收受回扣數額較大且情節惡劣的,要以受賄罪查處。
單位收受商家明釦、未如實入帳而轉入小金庫的行為,要視情況做出處理:如果單位收受回扣後用於集體福利開支的,不宜認定為犯罪;如果在小範圍內以各種名義私分的,要重點追究決策者、直接實施者的刑事責任。個人接受回扣後又上交單位入賬,經領導決定將其上交款的一部分作為對其的獎勵,以資鼓動,同時教育他人的,應視為個人合法收入;個人為撈取回扣而與賣方勾結定價或購買偽劣商品,損害單位利益的,應認定為個人受賄。法律依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
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二)個人貪污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三)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後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四)個人貪污數額不滿五千元,情節較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的,以受賄論處。
《刑法》第九十三條
本法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