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股權可否設立多個質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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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解答:不可以。律師解析:股權不可以設立多個質押,已經質押過的股權不能重複質押。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或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的法律行為。
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以其佔有的財產優先受償。
其中,債務人或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動產或權利為質物。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條
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後,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
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第四百四十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
(一)匯票、本票、支票;
(二)債券、存款單;
(三)倉單、提單;
(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五)可以轉讓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六)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或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的法律行為。
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以其佔有的財產優先受償。
其中,債務人或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動產或權利為質物。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條
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後,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
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第四百四十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
(一)匯票、本票、支票;
(二)債券、存款單;
(三)倉單、提單;
(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五)可以轉讓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六)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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