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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質權人可否直接處置質押物?

民法典質權人可否直接處置質押物?
律師解析:質權人不可以直接處置質押物。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質權人應當返還質押財產。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質權人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押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一、在質權存續期間,如果質權人在未經出質人同意的情況下隨意處置質押物造成質押物毀損滅失的,質權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轉質,造成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質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質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
(四)擔保的範圍;
(五)質押財產交付的時間、方式。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一條
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擅自使用、處分質押財產,造成出質人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