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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欠債總公司有補充償債義務嗎

有的。《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條、第二十九條等相關法律司法解釋有類似法人對其分支機構不能清償的債務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規定。

分公司欠債總公司有補充償債義務嗎

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監他字第4號《關於企業分支機構的負責人以分支機構的名義對外簽訂借款合同企業應承擔民事責任的覆函》指出:批發部作為柳州煙草分公司的分支機構,如有償付能力,應當自行承擔;如無償付能力,應由企業法人柳州煙草分公司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