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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法的責任約定是

我國法律規定的保證方式為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這兩種不同的保證方式會產生不同的效果,主要表現在抗辯權和承擔責任的程度上。
即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而連帶責任保證下,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保證法的責任約定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