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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形公司主張不承擔擔保責任法院不予支持?

什麼情形公司主張不承擔擔保責任法院不予支持?
律師解析: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以其未依照公司法關於公司對外擔保的規定作出決議為由主張不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金融機構開立保函或者擔保公司提供擔保;
(二)公司為其全資子公司開展經營活動提供擔保;
(三)擔保合同系由單獨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對擔保事項有表決權的股東簽字同意。
上市公司對外提供擔保,不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
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為其股東提供擔保,公司以違反公司法關於公司對外擔保決議程序的規定為由主張不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因承擔擔保責任導致無法清償其他債務,提供擔保時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自己的財產,其他債權人請求該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在其營業執照記載的經營範圍內開立保函,或者經有權從事擔保業務的上級機構授權開立保函,金融機構或者其分支機構以違反公司法關於公司對外擔保決議程序的規定為由主張不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擔保公司的分支機構未經擔保公司授權對外提供擔保,但是相對人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分支機構對外提供擔保未經擔保公司授權的,擔保公司或者其分支機構主張不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法律依據:《公司法》第十六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