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下落不明管轄地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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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下落不明怎麼辦
1、如果還款期限已到,債務人下落不明的,債權人也可向法院提起訴訟。
2、債權人應向法院提供債務憑證、債務人的聯繫方式、住所等信息,法院根據債權人所提供的信息聯繫債務人,若無法聯繫上債務人,法院可能採取的措施有幾種情況:如果債權人提供的債權債務關係清楚,法院則應直接判決;如果債權債務關係不夠清楚的話,法院可能會向債務人公告送達,公告期滿後,債務人還不出現的,再缺席判決。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二條,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拒絕支付失蹤人所欠的税款、債務和其他費用,債權人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代管人列為被告。
4、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向失蹤人的債務人要求償還債務的,可以作為原告提起訴訟。
5、第三十三條,債務人下落不明,但未被宣告失蹤,債權人起訴要求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公告傳喚後缺席判決或者按中止訴訟處理。
6、第三十四條,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失蹤的案件,比照民事訴訟法(試行)規定的特別程序進行。
7、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失蹤的案件,應當查清被申請宣告失蹤人的財產,指定臨時管理人或者採取訴訟保全措施,發出尋找失蹤人的公告,公告期間為半年。公告期間屆滿,人民法院根據被宣告失蹤人失蹤的事實是否得到確認,作出宣告失蹤的判決或者終結審理的裁定。如果判決宣告為失蹤人,應當同時指定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
綜上所述,多個債權人起訴同一債務人時,有簡單也有複雜的處理辦法。很多情況下該債務人都會因為負債累累而躲起來,這個時候多個債權人也不要慌張,同樣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為了保證多個債權人的債權得到實現,聘請專業律師代理,可以化繁為簡幫助及時解決問題。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律師365青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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