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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把債務人拉入失信人黑名單?

一、如何把債務人拉入失信人黑名單?

如何把債務人拉入失信人黑名單?

如果想債務人拉入失信人黑名單可以向法院提出請求,現階段,把老賴歸入黑名單,只有兩個途徑:

1、法院自動把被實行人拉入黑名單。一般法院強制實行未果後,且被實行人又契合失期行為的條件,那麼法院就會直接把被實行人列入黑名單。

2、由請求人向法院請求把被實行人列入黑名單。請求人只要以為被實行人契合以上失期條件,就可以向法院提出請求將其歸入老賴黑名單。請求時,一般也要提交請求書。請求書要寫明請求事項,事實與理由等內容。

相關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2)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3)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4)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5)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6)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二、什麼情形下需要刪除黑名單的信息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

第十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刪除失信信息:

(一)被執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人民法院已執行完畢的;

(二)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且已履行完畢的;

(三)申請執行人書面申請刪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

(四)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後,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財產兩次以上,未發現有可供執行財產,且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財產線索的;

(五)因審判監督或破產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對失信被執行人中止執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執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終結執行的。

有納入期限的,不適用前款規定。納入期限屆滿後三個工作日內,人民法院應當刪除失信信息。

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刪除失信信息後,被執行人具有本規定第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刪除失信信息後六個月內,申請執行人申請將該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我國目前只有法院有權將公民拉入信用黑名單,拉入後需要將相關公民的信息公佈。由於可以被拉入黑名單的情形是法定的,故此對於債權人來説,發現債務的行為滿足法定情形之後,也可以向法院提出債務人拉入失信人黑名單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