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買房後被拉入失信被執行人怎麼辦?
根據《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的通知(法254號,簡稱《九民紀要》)等規定,如果登記在出名人名下的房屋(簡稱執行標的)被強制執行的,借名人可以依法提出執行異議及執行異議之訴,以排除對執行標的的執行。
根據規定,如果在執行標的被查封之前已經通過生效的判決文書確定了執行標的的權屬,則可以排除強制執行。但是,若執行標的被查封之前並無生效判決確認權屬的,金錢債權執行中,商品房消費者之外的一般買受人對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提出異議,請求排除執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8條規定,符合下列情形的依法予以支持:一是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二是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佔有該不動產;三是已支付全部價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部分價款且將剩餘價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執行;四是非因買受人自身原因未辦理過户登記。人民法院在審理執行異議之訴案件時,可參照適用此條款。
根據規定,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將綜合查明執行標的的購買事實、居住/佔有使用以及收益的事實。如果,借名人能夠證明其在執行標的查封之前實際出資購買,且由其實際佔有使用,同時又是因為自身的原因導致無法辦理過户手續的,法院會綜合在案證據,綜合審查認定,符合條件的,則可以排除對執行標的的執行。
雙方如果是屬於借名買房的話,首先在進行鑑名買房時應該説明好雙方之間針對於還款以及房屋實際歸屬權的問題,如果確定不了的話,最好是不要進行借名買房,如果能夠進行確定的話,雙方之間如果產生爭議可以通過協議來進行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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