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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院申請行使撤銷權的適用情形

一、申請撤銷裁決的情形

向法院申請行使撤銷權的適用情形

撤銷仲裁裁決應當由當事人提出申請,人民法院一般不主動行使司法審查權而撤銷裁決。我國《仲裁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撤銷裁決:

1、沒有仲裁協議的;

2、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4、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5、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此外,我國《仲裁法》還對涉外仲裁的撤銷裁決事項作出了這樣的特別規定“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涉外仲裁裁決有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撤銷。”我國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情形有:

1、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2、當事人沒有得到指定仲裁員或者進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於其他不屬於當事人負責的原因而未能陳述意見的;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與仲裁規則不符的;

4、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如果當事人認為仲裁裁決具備了上述情形之一,即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必須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

撤銷裁決申請屬於確認法律文書效力的請求,當事人在其撤銷裁決申請書中不必設有被申請人欄目,更不能錯誤地將仲裁委員會列為被申請人。依據法律規定,有權受理撤銷裁決申請的人民法院是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當事人在撤銷裁決申請書中書面致送單位時一定要注意這一點。另外,申請人對仲裁裁決具有法定的撤銷情形依法負有舉證責任,因此在撤銷裁決申請書陳述事實、理由時一定要舉證加以説明。

二、申請書的寫法

撤銷裁決申請書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組成。其各部分內容和寫法如下:

1、首部

撤銷裁決申請書的首部應當寫明文書名稱、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文書名稱為“撤銷仲裁裁決申請書”。申請人的基本情況的寫法同仲裁申請書。

2、正文

在該部分應寫明請求事項和所依據的事實、理由和證據。

(1)請求事項。申請人應當説明原仲裁案件中雙方當事人的名稱、爭議的性質,所申請撤銷的仲裁裁決書製作機關的名稱及作出裁決的日期、編號,還要説明該仲裁裁決書所違反的法律相關規定,從而申請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撤銷。

(2)申請撤銷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應當圍繞仲裁裁決具有法律規定的予以撤銷的情形闡述事實、理由,並提出證據加以證明。例如,如果以仲裁庭的組成違反法定程序為由申請撤銷,就應指出仲裁庭組成違反了什麼法定程序,是仲裁員應當迴避而沒有迴避,還是剝奪了當事人選定仲裁員的權利等等,都應當陳述的具體、明確,理由充分,並説明有哪些證據證明仲裁庭的組成違反了法定程序。如果以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為由申請撤銷,就應説明裁決所依據的什麼證據是偽造的,有何證據能夠證明該證據是偽造的。如果以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為由申請撤銷,就要提出證據説明對方當事人隱瞞了什麼證據,該證據是否足以影響裁決的公正性。總之,在陳述依據的事實、理由時,都要做到明確具體,證據充分。

3、尾部

撤銷裁決申請書的尾部首先應當寫明致送的人民法院的名稱,並在申請書結尾右下方寫明申請人的姓名,註明申請日期。加蓋公章。在附件目錄中載明撤銷裁決申請書的份數,以及仲裁裁決書的複印件、提交證據的名稱、份數,並按編號順序附於申請書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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