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法律程序是什麼?
一、民間借貸的訴訟流程有哪些
民間借貸的法律程序包括:提交訴狀申請立案;法院發出受理通知;法院組織雙方交換證據、被告遞交答辯狀;開庭審理、質證、辯論;宣佈判決結果;判決生效,執行。
1、個人債務糾紛起訴流程包括提交訴狀申請立案——法院發出受理通知——法院組織雙方交換證據、被告遞交答辯狀——開庭審理、質證、辯論——宣佈判決結果——判決生效,執行。
2、起訴前進行財產保全,有利於維護權益,有利於執行。
(1)根據法律規定,法院審查借貸案件的起訴時,應當要求原告提供書面借據;無書面借據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根據。對於不具備上述條件的起訴,裁定不予受理。
(2)民間借貸的債務人出走、下落不明,法院是缺席判決還是中止訴訟取決於是否“借貸關係明確”。對於“借貸關係明確”的,法院將缺席判決;對於借貸關係不明確,事實難以查清的,將中止訴訟。因此,出借人要保留有借款合同、借貸憑證等“借貸關係明確”的證據材料,否則一旦借款人失蹤,案件將無限期“中止訴訟”。
(3)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借貸糾紛案件,法院受理後公告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限屆滿,債務人仍不應訴,對於借貸關係明確的,經審理後可缺席判決;對於借貸關係無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訴訟。
在審理中債務人出走,下落不明的借貸糾紛案件,對於借貸關係明確的,可以缺席判決;對於事實難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訴訟。
二、民間借貸訴訟的相關注意事項
1、選擇管轄法院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第25條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通常的經濟合同,雙方當事人都不規定發生經濟訴訟時法院的管轄屬地,一旦發生經濟訴訟行為,必須按第24條之規定到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去打官司。這樣如果當事雙方不在一處,甚至有的相隔遙遠,就會增加人力、財力、時間上的負擔,特別是少數地方存在地方保護現象,造成官司的被動。為此,當事人可以引用第25條之規定,一是事前防範。在簽訂合同時,為防止日後發生爭議糾紛,爭取並註明對自己有利的法院管轄案件;二是事後補救。即發生合同糾紛後的協商調解中,可簽訂補充協議,雙方約定法院管轄地,以防在協議執行不了時,能向有利於自己的法院提出訴訟。
2、申請財產保全
《民事訴訟法》第92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它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第93條規定:“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財產保全措施”。這就是説,當事人可根據“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的規定,及時採取財產保全措施,防止或減輕經濟損失。在當前資金緊張、組織生產要素困難的情況下,確實有不少債務人貨款不按合同及時結清,拖債、搪債現象相當普遍,有的即使公證機關作出裁決或人民法院作出判決,也往往難以執行;有的債務人實質上是在進行經濟詐騙活動。遇到這些情況,債權人可根據上述規定,在向人民法院提出債務訴訟的同時遞交一份財產保全申請,並提供有關債務人的財產情況,以便於人民法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它方法。如遇債務人經濟詐騙,債權人可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措施,以防債務人轉移財產,造成債權人經濟損失。
3、申請支付令
《民事訴訟法》第189條規定:“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一)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它債務糾紛的;(二)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第191條規定:“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債務人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為了使申請支付令能起到應有的效果,債權人在向法院申請支付令之前,要做好以下準備工作:一是理順債權債務關係,提出書面債權債務文書;二是沒有債據的,要向債務人出具表明拖欠金錢或有價證券數額的書面憑證;三是核實清楚債務人名稱、所在地等基本情況,以便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
4、申請破產還債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企業法人因嚴重虧損,無力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債務人破產還債。
第二百零四條規定:破產財產優先撥付破產費用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二)破產企業所欠税款;
(三)破產還債,破產財產不足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申請破產還債是債務人資不抵債,無法清償債務情況下,債權人採取的萬不得已的行動。因為按照破產財產的清償順序,從一些地方的實施情況看,債權人難以保障全部的權益,沒有得到償還的債務也不再償還。為此,經常出現企業法人和債權人在宣告破產清償程序開始後,往往就債務清償的期限和辦法進行協商,達成和解協議的,經人民法院認可後,而中止破產還債程序。
三、民間借貸僅有借條沒有付款憑證可否起訴?
憑藉條可以進行起訴,但如債務人對款項是否實際交付提出異議的,按現有司法實踐,人民法院通常會要求出借人本人或有關經手人員到庭,陳述款項現金交付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用途等具體事實和經過,並接受對方當事人和法庭的詢問。人民法院會根據現金交付金額的大小、出借人的支付能力、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以及借貸雙方之間的關係等,綜合判斷借貸事實是否真實發生。律師建議對於數額較大的借款應以銀行轉賬的方式交付給借款人。
民間借貸近年來越來越為人們所重視,民間借貸糾紛的案件也在不斷增長。解決民間借貸糾紛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我們要做的就是用法律程序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值得注意的是,我們在運用法律途徑時,應當知曉解決糾紛的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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